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2023.01.03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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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1912年1月2日修订,包括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及附则等4章21条,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1.采用美国总统制的政府组织形式,规定临时大总统集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于一身,不另设国务总理。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及统率海陆军等权力;行政各部对临时大总统负责,对临时大总统有服从的义务,没有对其监督或制约的权力。 2.仿效美国三权分立制度,规定行政与立法两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原则。《大纲》设立专章规定了行政权和立法权,行政权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及行政各部执掌,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作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所派参议员组成;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至于司法权,《大纲》并未设立专章予以规定。虽然《大纲》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的内容,但它并不是与行政、立法机关平行的三权分立机构。其设立与否,不是像美国等许多国家那样由宪法直接规定,而是取决于参议院和临时大总统的意见。实际情况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临时大总统虽然颁布了一些法令,却从未提议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直到1912年4月1日临时政府夭折,临时中央审判所也未设立。 《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政府组织法,它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终结,首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为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首次确立“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和民主共和的国家性质。第1章“总纲”开篇即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从根本上否定了中国历代传统的“君权神授”、“朕即国家”的主权在君原则和君主专制制度,也与改良派主张的君主立宪、开明专制划清了界限。 2.采取列举主义原则,明确界定了中国的领土范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明文界定中国的领土疆域,有助于增强国人的国土意识。 3.全面规定了人民平等、自由的民主权利和法定义务,第一次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近代资产阶级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6~12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所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和自由,第13~14条规定了人民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应尽义务。 4.正式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第一章“总纲”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3~6章系统地规定了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各种国家机关,正式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 5.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组成与职权。第3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6.以责任内阁制取代总统制,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与职权。 7.确立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了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与职权。 《临时约法》作为辛亥革命的产物,以西方的民主法治学说为理论基础,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为立宪依据,首次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和民主共和的国家性质,全面规定了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及其相应的法律义务,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宪法性文件。但是,由于受到阶级和历史条件的局限,《临时约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它没有提出中国民主革命的根本任务、保留了一些总统制残余等,在立宪观念和立法技术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他革命法令

  (一)保障民权的法令 1912年1月28日,根据孙中山的指示,内务部发布《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明确宣布南京临时政府“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确认财产权是基本民权之一。此外,南京临时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废除等级特权制度、保障民权及社会改革法令。例如,1912年3月,临时政府发布《大总统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律享有公权私权文》、《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等,取消清朝法律对各类“贱民”的身份歧视和特别限制,禁止买卖人口,旨在保障民权。 (二)发展经济的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了一些振兴实业、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法令。并采取措施扶持一些有困难的企业,以振兴实业、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如临时大总统发布的《慎重农事令》、实业部拟定的《商业注册章程》等法规。 (三)文化教育的法令 为改革学校教育制度,1912年2月,教育部发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条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1条,改学堂为学校,监督堂长为校长,规定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校,鼓励女子读书,废止小学读经科,教科书须合乎共和国宗旨,禁用清朝学部颁行的教科书。3月,又发布《教育部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废止前清等有碍民国精神及非各学校应授科目,发展民国教育事业,开展国民社会教育。 (四)社会改革的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法令,包括《大总统令禁烟文》、《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和《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等,旨在革除社会陋习、移风易俗、提倡近代文明、改进社会风尚。

  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南京临时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原则,分别设立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原定为临时中央审判所,《临时约法》改为最高法院。 (二)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1.确立司法独立原则。根据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临时约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2.禁止刑讯。1912年3月,临时政府发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和《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审理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并焚毁以前的不法刑具。 3.废止体罚。临时政府颁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 4.试行审判公开、陪审及辩护制度。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很短,未能完成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在审理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已开始试行审判公开制度、陪审制度与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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