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战国法律制度
2022.12.16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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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战国法律制度

  “一断于法”

  刑无等级

  轻罪重刑

  法布于众

  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

  《法经》的内容、特点与历史地位

  改法为律

  连坐法

  分户令

  变法的历史意义

  立法指导思想

  (一)一断于法 针对周礼及儒家倡导的“礼治”、“德治”思想,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坚持“以法治国”的“法治”原则。如商鞅提出“缘法而治”,慎到提出“事断于法”,韩非强调“以法为本”。 (二)刑无等级 针对长期存在的宗法等级制度和贵族法律特权,商鞅主张“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韩非要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 商鞅从对“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认识出发,提出“行刑重轻”原则,对轻罪也适用重刑,从而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即遏止犯罪和消灭刑罚的目的。他认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韩非也谈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四)法布于众 法家认为,立法的目的是让“万民皆知所避就”,因而主张公布法律,以便于普及和实施。韩非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为此,他们都要求法律“明白易知而必行”。

  《法经》

  (一)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 战国初年魏文侯时期李悝主持的变法改革最早,主要涉及经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在经济方面,“作尽地力之教”,鼓励农民积极开荒,提高产量,富国强兵;推行“善平籴”法,由国家设立常平仓,丰年收购粮食,以备荒年出售,平抑粮价,稳定社会秩序。在政治方面,主要是废除世卿世禄制,“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建立量才任用的官僚制度。在法律方面,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魏国成文法典《法经》,确立“法治”、“重刑”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二)《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或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和贼法是关于侵犯财产所有权、侵害人身安全及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的规定。囚法和捕法是惩治盗贼罪的法律规定。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两篇;“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这说明盗贼罪是《法经》要打击的最严重的犯罪。杂法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据《晋书•刑法志》所载,包括“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罪名。“轻狡”是盗窃符玺或议论法令等犯罪;“越城”是翻越城池或偷渡关津等行为;“博戏”即赌博欺诈罪;“借假不廉”指贪赃侵占罪;“淫侈”即奢侈淫靡罪;“逾制”即越级僭用不应享有的权益或器物服饰等行为。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性或变通性规定,即根据罪行情节轻重给予加刑或减刑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以严惩盗贼罪为首的各种严重犯罪为立法宗旨,按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原则等内容分立篇目,初步确立了定罪量刑的规范性,为后世的法律编纂及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商鞅变法

  (一)改法为律 商鞅在魏国任职期间,深受魏国变法改革影响。离魏入秦后,参照李悝《法经》制定了秦律。此后两千多年间,各个时期的国家基本法典大都称为律,只有少数朝代例外。 (二)连坐法 为了加强专制集权控制,维护统治集团利益,商鞅变法确立重刑主义原则,创立了各种形式的连坐法,即一人犯罪,亲属、邻里、同僚等株连坐罪。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在地方基层组织中实行什伍连坐,即“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同时,实施奖励告奸和严惩匿奸之法,“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三)分户令 针对秦国长期保留的大家族制度,商鞅变法颁布了《分户令》,“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建立个体小农家庭,扩大了国家的税收来源,推动了秦国社会结构的转变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四)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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