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夏商法律制度
2022.12.1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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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夏商法律制度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禹刑

  汤刑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天罚与神判

  监狱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夏代国家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 法律的产生不是与人类社会的产生同步发生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中国的情况也不例外。公元前21世纪夏禹将王位传给其子夏启,以王位世袭制取代原来的部族推举制,标志着以夏后氏家天下为核心的夏代国家正式建立,而作为国家机器重要内容的法制体系也随之形成。 早在夏禹建立势力范围的过程中,即着手将其所辖统治区域划为“九州”,初步形成了夏后氏政权的国土面积,并以各地宗族部落首领作为“九牧”而分别进行管理。夏代的法律具有习惯法性质,主要包括礼和刑两部分,具体表现为“夏礼”、“禹刑”及夏王发布的“王命”等法律形式。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从法律的形成途径来看,中国法律的起源,最初是在部族征服战争和祭祀礼仪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主要经历了“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等方式,因而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并且奠定了具有古代中国特色的先礼后刑、礼刑并用的法律传统。 2.从法律的基本性质来看,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因而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化性质,直接影响到中国法制发展的方向和法律传统的特色。因此,中国早期法律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既适用于各支家族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并且这种特色也成为后世历代法律相沿不衰的遗传基因。 3.从法律的体系结构来看,中国法律的起源,以家族宗族制度及其宗法血缘关系为社会基础。各级宗主贵族集团纷纷利用家族宗族组织及其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地方基层乡土社会的民间习惯法或伦理道德行为规范等方式,调处民事关系,解决矛盾纠纷,致使国家对于民事方面的私法建设有所让渡,其结果是刑事、行政、经济、司法等方面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作为私法性质的民事立法则相对比较滞后。

  立法概况

  (一)“禹刑”和“汤刑” 夏商两代属于早期习惯法时代,其法律体系主要由礼和刑等法律渊源构成。所谓礼,指夏礼和殷礼,用于调整夏商两代的各种社会关系。但它们早已失传,春秋后期的孔子就曾慨叹:“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所谓刑,指夏商两代的“刑书”,分别称为“禹刑”和“汤刑”,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记载。按汉唐时期的学者解释,“禹刑”和“汤刑”是将夏商两代的“断狱”判案先例及其部族旧俗“故事”旧俗汇集而成的“断罪之书”,其内容属于刑事法律方面的习惯法,而并非后世的成文法。 (二)法律形式 夏商两代的法律形式,以礼和刑为代表的习惯法为主。此外,夏王、商王及其统治集团发布的誓、诰等,也是当时的重要法律渊源。誓主要是用于重要军政活动的参与者共同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约束”或“约信”,如夏启镇压有扈氏时发布的《甘誓》、商汤征讨夏桀时发布的《汤誓》等。诰一般是用于重要政治活动的、自上而下发布的、具有权威性的告诫或告示,如商王盘庚迁都时对殷民发布的“盘庚之诰”等。 (三)主要罪名 夏商两代处于早期习惯法时代,目前所见文献记载的罪名并不多,夏代主要有不孝、昏、墨、贼等。据《孝经•五刑》所载,夏代“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不孝不仅是夏代最大的罪名,也是后世历代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 商代继续沿用夏代的不孝等罪名,如《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有“(汤)刑三百,罚莫大于不孝”的记载。此外,又出现了“乱政”和“疑众”等罪名。《礼记•王制》记载:“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从以上规定来看,乱政罪是指败坏法度、扰乱政治,疑众罪是指言行违禁、惑乱民风,依法都应处死刑。 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恒舞、酣歌、贪货、贪色、贪游、贪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刑事立法

  (一)奴隶制五刑制度 夏代的五刑制度,按汉朝经学家郑玄的解释,是指墨、劓、宫、膑、大辟五种刑名。《晋书•刑法志》有“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的记载,《隋书•经籍志》也有“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的说法。西周灭商后,将五刑制度正式确定为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名,这也成为后世所说的先秦时期的旧五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天罚与神判 夏商两代的意识形态以天命鬼神思想为基础,其政治法律制度以天道神权观念为指导,因而司法制度表现为“天讨”、“天罚”、“神判”的神明裁判特色。据《尚书•召诰》所载,“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史记•夏本纪》也声称,夏禹“致孝于鬼神”。 (二)监狱 中国古代的监狱产生很早,按照“皋陶造狱法律存”的传说,早在夏禹之前的虞舜时代就已发明监狱。《竹书纪年》有“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的记载,圜土是夏、商、周三代普通监狱的通称,主要用于关押劳役刑徒。夏代末年,由于商部族势力不断扩张,夏桀曾将商部族首领商汤监禁于夏台,夏台又称钧台。殷商末年,由于周人的威胁日益增强,殷纣王曾将周文王拘禁于羑里。因此,也有人把夏台、钧台或羑里称为夏商两代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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