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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1)阶级性。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使命而设立的政治组织,国家机构的权力运作和职责都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历史性。国家机构是一定历史范畴的产物,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3)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拥有特殊的强制力,即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暴力。因此,国家机构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 (4)组织性。国家机构具有的组织体系。其设置、职权划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不同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完整严密的整体,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 (5)协调性。国家机构根据宪法划分职权,国家权力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的不同而分工行使;同时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又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共同为实现宪法规定的目标而运行。 2、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 (1)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根据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也是建国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它对内领导国家政权,行使国家立法权,组织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领导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执行职务。此外,建国初期由于地区差异及交通、通讯落后诸多因素,又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中央和省之间设立了既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工作的派出机关,又为最高一级地方政权机关的大行政区一级的国家机构。东北、华北称人民政府委员会,华东、西北、 中南、西南称军政委员会。到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国际情况的变化,撤销了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在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它选举产生的本级人民政府委员会既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都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并受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的领导和监督。 (2)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随着政权建设的巩固,1954 年6月,在第一次基层普选和陆续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1954年9月15日,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9月20日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标志着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根据1954年宪法和上述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主要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从“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1966年5月,席卷全国的“文化大革命”开始。中共中央文化革命领导小组和中共中央军委办事组实际取代了大部分国家机关的职权。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期没有召集和举行会议,国家主席长期空缺,国务院的职权被严重削弱, 最高人民法院受到不断冲击和破坏,最高人民检察院名存实亡,整个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陷入全面危机。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我国政治生活逐渐走向正常。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但这部宪法除了重新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补充了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一些职权外,与1975年《宪法》关于中央国家机关的规定相比,内容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尤其是仍然没有设置国家主席。因此,1978年《宪法》颁布后的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仍不健全。 (4)现行宪法颁布至今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这部宪法与1978年宪法相比,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建设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变动。主要内容有:加强和改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等。 3、国家机构的体系 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类。 (1)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最高层次的政权组织体系。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分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关分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注意,乡级没有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的结合。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我国的国家权力必须集中由代表人民意志的、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统一行使;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为实现国家管理任务进行的工作分工关系;各个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的具体规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 行使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哪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民主集中制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既防止了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了不必要的牵制,保证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有效进行。 2、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体系的责任制表现为:(1)人大向人民负责,每一个代表都要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则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2)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性质,分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集体负责制是指机关的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或决定上权利平等,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都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责任制度。个人负责制是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决策形式。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都实行这种集体讨论、个人决定和个人负责的领导体制。 3、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宪法》第5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国家机关应严格遵循宪法的这一规定。 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 (1)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 (3)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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