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甲、乙系夫妻,有一子丙。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女戌。2008
2022.07.14 07:27

  考研专业课中,法硕(法学)部分,除了知识点的积累和背诵之外,大家还需要进行大量的题目练习。尤其是在备考的后期,利用好这些考试的历年真题,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的提升考研法硕(法学)。因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考研法硕(法学)真题以及对应的答案解析,供大家参考。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35.甲、乙系夫妻,有一子丙。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女戌。2008”。

  35.甲、乙系夫妻,有一子丙。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女戌。2008年丙去世,丁与庚再婚,二人一起照顾甲、乙的生活起居。2015年5月甲去世。对甲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A.乙

  B.丁

  C.戊

  D.庚

  ABC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乙在作为甲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 A 选项正确,当选。根据第 11 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丙先于甲死亡,其女戊具有代位继承权,故戊为第一顺序继承人,C 选项正确,当选。根据第 12 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丁对甲乙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具有继承权,故 B 选项正确,故 AB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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