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教育学考研备考:欧美主要国家教育制度
2022.01.28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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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英国教育的发展

  1.《巴尔福教育法》与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进入20世纪,英国加强了地方教育的管理。1902年,英国颁布了《巴尔福教育法》。法令的主要内容有:(1)设立地方教育当局管理教育,以代替原来的地方教育委员会;(2)规定地方教育当局的主要职责是保证满足初等教育的要求,享有设立公立中等学校的权利,并为中等学校和师范学校提供资金;(3)地方教育当局还应负责对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的资助,并对其进行一定的控制。

  《巴尔福教育法》的颁布促成了英国政府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教育当局的结合,形成了以地方教育当局为主体的英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法案第一次把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放在一起论述,使国民教育变为完整的初等义务教育,并把中等教育纳入地方管理,结束了英国教育长期的混乱状况,提供了建立国家公共教育的基础。

  2.《费舍教育法》

  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教育议案,制定了新的初等教育法,也称《费舍教育法》。

  法案的主要内容有:(1)加强地方当局发展教育的权力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约地方当局的权限;(2)地方当局为2-5岁儿童开设幼儿学校;(3)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童工;(4)地方教育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进入这种学校的年轻人(14-16岁)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教学和体育训练。

  《费舍教育法》在英国历史上首次明确宣布教育立法的实施要考虑到建立面向全体有能力受益的人的全国公共教育制度。在建立完整的国家教育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哈多报告》

  1924年,英国政府任命了以哈多爵士为主席的调查委员会,负责对英国的全日制小学后教育进行调查研究。委员会在1926年至1933年间提出了三次《关于青少年教育的报告》,一般称为《哈多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小学教育应重新称为初等教育。儿童在11岁以前所受的教育为初等教育;(2)儿童在11岁以后所受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均称为中等教育。中等教育阶段分设四种类型的学校:以学术性课程为主的文法学校,具有实科性质的选择性现代中学、相当于职业中学的非选择性现代中学、略高于初等教育水平的公立小学高级班或高级小学;(3)为了使每个儿童进入最适合的学校,应该在11岁举行选择性考试。(4)同时规定,义务教育的最高年龄为15岁。

  《哈多报告》第一次从国家角度阐明了使中等教育成为面向全体儿童的教育的思想,并从儿童心理发展特点的角度,明确提出了初等教育的终点和初等教育后的教育分流的主张,以满足不同阶层人们的需要。

  4.《斯宾斯报告》

  1938年,为适应经济发展对技术人才的广泛需求,英国政府又提出了改革中等教育为中心的《斯宾斯报告》。这是以斯宾斯为首的教育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文法学校和技术中学的报告。

  报告坚持了哈多教育改革方向,强调各类中学之间建立对等关系的重要性。该《报告》根据英国初级技术学校增加的现实,进而把《哈多报告》中的双轨的教育方案扩展为三轨,即文法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使技术中学成为中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同时,《报告》还提出了设立在同一种学校中兼有文法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特点的多科性中学的设想。

  5.《1944年教育法》

  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法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法案的基本内容有:(1)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和领导,废除教育委员会,设立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的教育,同时设立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负责向教育部长提供咨询和建议;(2)加强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权限,设立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成的公共教育系统;(3)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地方教育当局应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4)法案还提出了宗教教育、师范教育和高等教育改革等要求。

  《1944年教育法》结束了战前英国教育制度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形成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相互衔接的国民教育制度,扩大了国民教育的机会。法案决定了英国战后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对英国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6.“罗宾斯原则”

  1963年,以罗宾斯为首的专门委员会发表了《罗宾斯高等教育报告》。该文件探讨了英国高等教育如何为社会服务这一重大问题。报告建议应为所有在能力和成绩方面合格的,并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高等教育课程。他的这个建议被称为“罗宾斯原则“,成为60年代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政策依据。

  7.“开放大学”

  20世纪60年代末期,英国创办了“开放大学”,这在英国教育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开放大学与1969年6月1日获得皇家特许状,1971年1月正式开学。它主要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以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灵活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为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也被许多国家所效法。

  8.《雷沃休姆报告》

  1981年-1983年,在雷沃休姆基金会资助下,英国高等教育研究会连续发表了十多份对高等教育的调查报告。这些报告被称为《雷沃休姆报告》。主要内容涉及到(1)扩大高等院校的入学途径,加快培养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英国振兴经济的需要;(2)调整高等教育课程内容和结构,以适应知识综合化和职业多变化的需要;(3)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管理,特别是要加强高校内部专业化的管理,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以承担更多的社会和经济课题;(4)开辟更多的奖学金和助学金途径,促进学生学习,以减轻国家的负担,等等。这个报告的许多精神体现在政府的有关文件法令中,同时,这个报告也为1988年英国推出新的改革法案提供了思想准备。

  9.《1988年教育改革法》

  1988年,英国通过了教育大臣贝克提交的教育改革法案,称为《1988年教育改革法》。该法案主要是关于普通中小学教育的改革问题,但也涉及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教育管理、教育经费等多方面问题。其主要内容有:(1)实施全国统一课程,确定在5岁-16岁的义务教育阶段开设三类课程(核心课程、基础课程和附加课程);(2)建立与课程相联系的考试制度,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参加四次(7岁、11岁、14岁、16岁)考试;(3)改革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摆脱选择”政策。原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所有中学及规模较大的小学,直接接受中央教育机构的指导;(4)赋予家长为子女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规定建立一种新型的城市技术学校;(5)还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和经费预算作出了新的规定。

  《1988年教育改革法》被看作是自《巴特勒法案》以来英国教育史上又一里程碑式的教育改革法案,强化了中央集权式的教育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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