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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系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法人发生终止原因时,即要停止实现目的事业的积极活动,开始进入清算程序。法人的清算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之分,破产清算依破产法进行,非破产清算依民法或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清算组及清算法人。清算组亦称清算人,系执行清算事务的机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取得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地位,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为意思表示。法人进入清算程序后,虽不能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仍被允许实施。所以,法律上将以清算组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法人称清算法人。
(2)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法,因法人终止的不同原因而有所不同。法人在被依法撤销时,清算组成员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主管机关选任在任意解散时,清算组成员由法人意思机关充任或选任法人破产时,清算组成员的选任依破产法规定。清算组成员若有不正当行为或不能胜任清算事务的,可由选任者解任。
(3)清算组的权利与义务。清算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代表清算法人起诉应诉清查法人账目和财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缴纳税款、支付各种费用申请破产申办法人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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