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举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百分之五是,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在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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