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绝对地租的形成和特点
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不管租用优等地、中等地还是劣等地,都必须交纳地租就是绝对地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在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在农业经济中,绝对地租的实体是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部分的超额利润,就其来源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农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的条件下,绝对地租来源于土地产品价值高于其生产价格的差额。
可见,由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在这种情况下,等量资本在农业中可以吸收更多的劳动力,在剩余价值率相等的条件下,能够创造出更多的剩余价值,因而农产品的价值高于其生产价格。如果农产品按高于其生产价格出售,租地经营者不仅可以获得平均利润,而且可以取得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差额,作为绝对地租的来源,就有条件交纳地租。
另一种情况是,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接近或超过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的条件下,农业资本就不能推动更多的劳动,农产品的价值也就不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在这种情况下,绝对地租只能来自平均利润、工资的部分扣除,或者来自市场价格超过其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即产品的垄断价格。
城市经济中绝对地租的特点在于:
第一,城市绝对地租主要是由使用城市土地的工业、商业、金融业和服务业等二、三产业提供的。土地是作为这些产业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基地和空间条件使用的,因此,这些产业企业超过平均利润的那一部分超额利润,就构成了城市绝对地租的实体。
第二,城市绝对地租量是由毗邻城市或城市边缘地区的地租量调节的。城市最低等级的土地是距离城市中心繁华地段较远、交通条件差、处于城市边缘地带,与周边农业用地相连接。
第三,城市最低等地的评价具有相对性。
二、绝对地租的趋势
见课本P294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