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研法律硕士(民法)试题解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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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5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1000份芯片。8月30日,A与C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交付1000份芯片给C公司,交货日期9月30日,C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2018年9月5日,B公司寄来600张芯片并说明只能提供600张,A公司收货并支付了货款,转交了600份芯片,后A要求B公司交付剩下的400张,B公司以没有义务为由拒绝交付。9月20日,A公司转告C公司无法交付剩余芯片,并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让C自行寻找别的货源。但C公司坚持要A公司交付剩余400张芯片,后C公司苦等数月无果,只能去市场购买400张芯片,因价格上涨多付了15万元。
问题:
1.A公司和B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
2.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交付剩余400张芯片
3.C公司是否有权请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4.C公司是否有权请求A公司承担15万元的损失
【参考答案】
1.A公司与B公司合同9月5日成立。8月25日A公司提出邀约,9月5日B公司通过变更邀约内容的方式提出新邀约并实际履行,A公司接受履行视为做出承诺,合同成立。
2.B公司有权拒绝交付剩余400张芯片。B公司做出实际履行,视为新邀约,A公司通过实际接受履行的方式认可该邀约,实际变更合同内容,因此有权拒绝履行。
3.C公司无权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A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此C公司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只能依据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要求返还。
4.C公司无权请求A公司承担15万元损失。A公司以明确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履行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C公司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后期芯片价格上涨,因此无权要求A公司承担损失。但是不影响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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