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研法律硕士(法学)试题解析-民法论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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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题部分
试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二、参考答案
今年的《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体系内容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其中所有权内容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内容变化。在用益物权部分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变化,新增了居住权。在担保物权部分中,对于抵押权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的内容。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于特别多数表决权的事项进行了修改。需要经参加表决业主人数达四分之三以及专有权部分面积达四分之三业主的同意的事项包括:(1)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将原先使用维修资金的内容改变为只需要过半数表决通过即可。这一改变实际上是方便了业主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有利于提高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的自主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容。为了贯彻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容,《民法典》增加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对于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规定是对于较长期限的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一种制度安排,从而便于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使用。该规定能够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农用地闲置的问题,并对于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了制度保障。
3. 新增居住权。居住权指的是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用益物权。目前我国进入老龄化,以房养老的方式受到更多的老年人的青睐,居住权也一直在实际生活中被运用,但却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居住权纳入《民法典》回应了社会关切,为居住权的设立以及权利的行使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人们设立居住权提供法律指引。
4. 抵押权部分改动较大:(1)抵押财产流转不受限。改变了之前抵押财产转让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限制,保障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完整的所有权全能。(2)价款抵押权的超 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3)改变了对流押条款的效力认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4)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些重点变动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的相关制度,使得作为典型的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在实际中更能够发挥其担保的作用。
三、命题评价
该论述题开放性较强,体现了对于法学学生的理论水平的检验,这也是一个新的命题趋势,即从之前侧重于法律制度的考查转变为对法律制度的评价的总结,考查学生对于热点制度的熟悉程度,以及对于变化内容进行评价的能力。在之后的备考中,学生需要对于法律制度背后的法理原理以及我国社会实践进行复习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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