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考研国际商务硕士: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重要知识点(28)
下面是新东方在线考研小编整理的国际商务硕士考研部分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重要知识点,供2022考研的各位考生参考。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机构及运行机制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高权力机构为部长级会议,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每两年至少开会一次,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事务包括对多边贸易协定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行使决策权。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由总理事会执行其职能,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国代表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由部长级会议任命一名总干事担任秘书长,再由总干事按一定规则任命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世界贸易组织力求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做出决策。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即以每一成员一票的方法投票表决,根据不同决策内容,以规定的多数票如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表决过。
二、政策审议机制
贯穿于世界贸易组织全部工作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就是监督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这项工作的中心就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标是:过定期的评估,对各成员国贸易政策及其对世界贸易体制的影响作出客观评价,提高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加强公众和政府对贸易政策的监督,过政策审议,促进各成员国更严格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纪律,履行各自承诺的义务。审议由与总理事会平行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负责。该机构根据各成员国政府提供审议的政策声明和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独立准备的详细报告,按照该机构的程序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布于众。
三、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处理成员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目前其职权范围为帮助成员解决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所有协议而产生的争端。争端解决机构有权成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意见按解决争端的程序作出裁决。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文件指出,“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保证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世界贸易组织的各成员承诺在发现有违反贸易规则的行为时,不采取单边行动,而是过多边寻求解决办法,遵守规则及由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规则,并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
二、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同时,享有其他成员所给予的同等待遇。
三、削减关税也享有其他成员消减关税的待遇。
四、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也享有其他成员取消非关税壁垒的待遇。
五、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也享有其他成员取消补贴的利得。
六、开放服务业市场,也享有其他成员开放市场的待遇。
七、保护知识产权,也享有其他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待遇。
八、完善外资政策,也享有其他成员优惠的外资待遇。
九、提高经贸政策的透明度,也享有了解其他成员经贸政策的权利。
十、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
第五节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一、中国与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
1949年4~10月,中国政府派代表参加了在法国安纳西举行的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台湾当局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1965年,台湾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总协定的活动。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总协定取消了台湾的观察员资格。
1980年,中国政府恢复与总协定的接触,派员参加了总协定举办的培训班。
1981年,中国政府派代表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组织的第三次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谈判。
1982年,中国政府派出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关贸总协定第38届缔约方全体大会。同年,中国政府确定了重返关贸总协定三原则:(1)以恢复方式加入而非重新加入(2) 以关税减让方式而不是以承担进口义务方式加入(3) 以发展中国家地位享受相应的待遇并承担与我国经贸水平相适应的义务。
1984年,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国际纺织品协议并成为总协定纺织品贸易委员会成员。
1986年7月,中国政府向关贸总协定正式提出了关于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申请中阐明了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的三原则。
1986年9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列席了在乌拉圭举行的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参加了“乌拉圭回合”谈判。
1987年2月,中国政府向总协定递交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由总协定秘书处将该备忘录提交各缔约方。
1987年6月,关贸总协定“中国缔约方地位工作组”成立,负责审议中国恢复缔约方地位的有关问题及起草中国复关的议定书。此后,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多次参加总协定中国工作组召开的会议,对有关中国外贸制度等问题进行口头的或书面的答疑,并向各缔约国发出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邀请,同一些国家进行了双边磋商。
1989年,中国复关问题被搁置,一些发达国家对中国实施了经济制裁。
1991年10月,中国政府向关贸总协定提交了一份补充备忘录,关于中国复关问题的谈判继续进行。
1992年2月起,中国复关的工作已进入起草议定书和进行关税、非关税减让谈判的实质性阶段。
1995年7月起,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观察员。
2001年11月,在世界贸易组织举行的部长级会议即多哈会议上,各成员一致同意接纳中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二、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对中国来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也有弊,但从总体上看,利大与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有权参与拟定国际贸易的指导原则和规则,参与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修订及其他决策有权享受世界贸易组织所赋予的各种待遇,特别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以及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待遇有权过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机构解决贸易争端,维护我国的经济贸易权益不受损害有权获得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经贸人才进行培训,并取得国际贸易信息和咨询服务。当然,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必须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和规则,承担规定的各项义务,如给予其他成员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承担关税减让义务,提供我国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统计资料,如果调整经贸法规或政策影响其他成员的利益,必须事先与有关国家协商,以及定期交纳会费,等等。
三、一国四席:香港、澳门、台湾与世界贸易组织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即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1997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将以“中国澳门”的名义继续被视为总协定的一个缔约方。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即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在1999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
台湾在2001年11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多哈会议上,以“中国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独立关税区”的名义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