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考研国际商务硕士: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重要知识点(22)
下面是新东方在线考研小编整理的国际商务硕士考研部分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重要知识点,供2022考研的各位考生参考。
第四节 鼓励出口与出口管制措施
一、鼓励出口的措施
目前,一国促进出口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出口补贴和倾销等。
(一)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一个国家的银行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加强商品的竞争能力,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外国进口厂商提供的贷款。这是一国的出口厂商利用本国银行的贷款扩大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如成套设备、船舶等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出口信贷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资金贷放的市场利率,利差由国家补贴,并与国家信贷担保相结合。
出口信贷按借贷关系可以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两种。
(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是国家为了扩大出口,对本国出口商或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担保对象主要有两种,即对出口厂商的担保和对银行的直接担保。对出口信贷进行担保往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由于该措施旨在为扩大出口提供服务,收费并不高,以免加重出口商和银行的负担,因此,往往会因保险费收入总额不抵偿付总额而发生亏损。目前,世界上有的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设立了国家担保机构,专门办理出口信贷保险业务。
(三)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y)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增强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在出口某商品时给予出口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1)直接补贴(Direct Subsidy),即政府在商品出口时,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补贴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其目的在于弥补出口商品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所带来的亏损,或者补偿出口商所获利润率低于国内利润率所造成的损失。
(2)间接补贴(Indirect Subsidy),即政府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的国内税,对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再出口给予暂免或退还已交纳的进口关税,并免征出口税,对出口厂商实施优惠低息贷款、提供低廉运输和提供国际市场商业情报等等。其目的仍然在于降低商品价格,增强国际竞争力。
就间接补贴而言,出口退税是其一项重要的内容。它常常被用来调控进出口贸易,如提高出口退税率,可以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降低出口退税率,可以削弱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它已成为各国进行宏观调控贸易格局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于1985年开始运用这一调控手段,这对于扩大和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为了积极应对外贸出口的严峻形式,我国普遍提高了出口退税率,这对于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效地实现贸易形式的新转机起到了重要的调控作用。
(四)倾销
1.倾销的定义
所谓倾销(Dumping)是一种价格歧视,即出口厂商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
2.倾销的形式
按照倾销进行的方式分类主要有商品倾销、外汇倾销等形式。
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商品倾销可以分为偶然性倾销、间歇性倾销和持续性倾销三种形式。偶然性倾销通常指因为本国市场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改营其他在国内市场上很难售出的积压库存,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由于此类倾销持续时间短、数量小,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没有特别大的不利影响,进口国消费者反而受益,获得廉价商品,因此,进口国对这种偶发性倾销一般不会采取反倾销措施。间歇性倾销是指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待击败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之后,再利用垄断力量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这种倾销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国际经贸秩序,故为各国反倾销法所限制。持续性倾销是指无期限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
3.倾销的经济效应
一般来说生产厂商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需求弹性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垄断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出口商在挤夸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
4.反倾销调查程序
如果一国遭受来自他国产品的倾销,一般都会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必须对倾销行为进行调查。作为WTO一揽子文件之一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对反倾销调查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凡成员方制定反倾销法律或者采取反倾销调查行动,都必须与该文件保持一致。
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等阶段。
(1)申诉。反倾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进口方当局不会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的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身份、产品产量与价值、被指控产品所属国家及相关企业名称、被指控方产品在其国内的价格等。
(2)立案。进口方当局在确认申诉材料真实可靠,决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产品遭到调查的成员方和调查当局所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向被调查方发出的通知应当列明应诉材料的送达地点及时限等。
(3)调查。当局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告方的产品倾销幅度、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无论何种情况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在调查中,当事各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即使是听证会的口头辩论,事后也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给被诉方发出的调查表,要至少给予30天的期限回答问题(以发出之日起的7天为送达)。在调查期间,各利害关系方有权举行听证会为其利益辩护。为证实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现场调查。如果有关利害方不提供资料或者阻碍调查的进行,进口方当局可依据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诉的一方提供的资料作出裁决。调查当局有义务听取被诉倾销产品的用户及消费者发表评论。
(4)初裁与终裁。初裁是指在完全结束调查之前,调查当局如果初步肯定或否定有关倾销或损害的事实,可以对相关产品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只能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终裁是指调查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征收反倾销税,数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直至抵消倾销损害,但最长不超过5年。反倾销税一般不能追诉征收。但是,为了防止出口方在调查期间抢在进口方采取措施前大量出口倾销产品,反倾销守则也规定了在确实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当局可以对那些临时措施生效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诉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5)行政复审。反倾销税实行一段合理时间后,对于是否继续征税,进口方当局可以主动或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行政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或中止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在进口方当局初步确认存在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
我国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当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鼓励出口措施以外,鼓励出口还有许多其他措施。比如过资本输出带动本国商品输出采用外汇分成方式,即政府允许出口商从其所得的外汇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自由支配,鼓励出口商的出口积极性采取进出口连锁制,将进口与出口挂钩,要获得一定的进口权利就必须履行一定的出口义务,以出带进,或以进带出,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二、出口管制措施
(一)出口管制的对象
出口管制的商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1.战略物资及其有关的尖端技术。发达国家从国家安全和保持科学技术的优势地位的角度出发,对军事装备、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等物资的出口控制十分严密。
2.国内的紧缺物资。国内的紧缺物资即国内生产所需而供给不足的原材料、半制成品,以及在国内市场上紧缺的商品。在市场经济不完全的国家,这些商品虽然是稀缺品,其价格依然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如果允许其自由流向国外,将加剧国内市场的供需矛盾,阻碍经济发展。
3.珍贵文物、艺术品。各国出于保护其文化艺术遗产的目的,一般禁止此类商品的出口。
4.“自愿”限制出口的商品。为了避免刺激进口国、避免贸易摩檫,或迫于进口国的压力,被迫管制本来具有竞争力的商品的出口。
5.对政治对立、关系紧张的国家出口的商品。如美国对前苏联、古巴、朝鲜、伊拉克就实行过出口限制和禁运。
6.出口国或组织垄断的商品。其目的是过管制出口,以维护其垄断高价。比如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对其成员国的石油产量进行控制,以达到控制世界石油价格的目的。
(二)出口管制的形式
1.单边出口管制。一国根据本国的需要,制定出口管制方面的法案,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对本国的某些商品的出口进行审批和颁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管制。单边出口管制由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不对其他国家承担义务与责任。单边出口管制往往是一国实施歧视性贸易政策的手段,具有政治和经济的双重意义。
2.多边出口管制。几个国家的政府,过一定的方式建立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商讨和编制多边出口管制货单和出口管制对象国,规定出口管制的办法,以协调各方的政策和措施,达到共同的政治和军事目的。1949年11月,北约诸国为了控制向社会主义国家的战略性物资的输出,在美国的操纵下成立的“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就是一个实行多边出口管制的组织机构。其会址设在巴黎,其主要功能就是拟定禁止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的货品清单。随着事务量的增加,1952年9月又设立了主管对中国实行禁运的中国委员会。进入20世纪80年末90年代初,随着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该组织已逐渐失去了实施管制的意义,并于1994年4月1日正式解散。
(三)出口管制的手段
一国控制出口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可以采用出口商品的国家专营、征收高额的出口关税、实行出口配额等,但是出口管制最常见和最有效的手段是运用出口许可证制度,出口许可证分为一般许可证和特殊许可证。
1.一般许可证。一般许可证又称普通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相对较易取得,出口商无须向有关机构专门申请,只要在出口报关单上填写这类商品的普通许可证编号,在经过海关核实后就办妥了出口许可证手续。
2.特殊许可证。出口属于特种许可范围的商品,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特殊许可证。出口商要在许可证上填写清楚商品的名称、数量、管制编号以及输出用途,再附上有关交易的证明书和说明书报批,获得批准后方能出口,如不予批准就禁止出口。
一般而言,一国实施贸易政策的目的是扩大出口和减少进口,但是一些国家出于政治和经济的考虑而实施出口管制政策。出口管制是一国对外实行通商和贸易的歧视性手段之一,实施出口管制,对被管制国家和实施该政策的国家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总之,出口管制仅是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一种经济手段,也是对外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政策的政治工具。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的出口管制有所放松,特别是出口管制政治倾向有所减弱,但它仍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和政治工具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