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考研:税务硕士(MT)重要考点(9)
2021.03.16 07:27

                     2022考研:税务硕士(MT)重要考点(9)

  下面是新东方在线考研小编整理的税务硕士考研的必考知识点,供2022考研的各位考生参考,帮助考生整理总结此部分的重要内容。

  一、财产税

  房产税:

  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财产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单位交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和个人交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交纳。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对象:为房产。

  税率:实行比例税率:依房产余值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规定的扣除率)*1。2%

  应纳房产税=房产租金收入*12%

  契税: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税率为3%-5%,征税对象:在我国境内发生权属转移并签订转移契约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

  二、资源税

  (一)资源税: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扣税义务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交纳。

  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原煤)、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应交资源税=单位税额*课税数量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

  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40%、50%、60%)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级差资源税

  应纳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新东方在线考研小编建议2022考研的各位考生,在复习备考的初期阶段对于自己的目标院校以及目标专业应当有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这样才能够快速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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