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考试大纲变化解析之刑法学
2021年法硕考试大纲在期盼中终于新鲜出炉,作为一个已经相当成熟的法硕联考,考察方式也已经相对固定,从17年开始,法学和非法学的简答题已经趋同,辨析题取消后,考察方式和题型没有在变化。从近五年的考试来看,刑法学的考试越来越灵活,更偏重对应用能力的考察,并且作为一个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模式来讲,法硕联考偏重于对应用能力的考察会是一个长期的趋势。如果各位同学们看过法考的题目就会发现,法硕联考中的选择题跟法考的选择题一样,都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呈现,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过程中要学会将理论法条知识应用到具体案例中。2021年较2020年刑法学并无太大变化,仅仅是一些细枝末节,主要是新增了两个疫情相关的罪名,此外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有些表达方式上的修改,但核心内容并没有变化。具体来说两个罪名内容如下:
新增罪名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客体:国家有关防治传染病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方式:(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确诊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单位。
主观方面:过失
本罪的认定:1、本罪中的传染病,包括甲类传染病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2、本罪是“过失危险犯”(1)本罪属于危险犯,如果行为实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后果当然成立犯罪,如果没有实际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后果,但有引起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即重大可能性时),也成立犯罪。(2)本罪是过失犯罪。
新增罪名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国家正常的传染病防治的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本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考研大纲删除的考点在当年的考试当中不会再考查,而经过调整的考点主要是知识点的逻辑关系发生变化或者新增部分的知识点,新增的这两个罪名可能结合疫情时事考察。除此之外下面帮考生梳理重点,方便大家后期的复习。
重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梳理
总则部分
第一章绪论中,对于第一节的概述予以了解即可,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掌握其内容,并能认其具体的表现,重点掌握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对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不但要掌握其概念、学理根据、具体规定,还要能予以应用、区分和准确判断。
第二章犯罪概念,考生应能熟记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二节中的犯罪的基本特征部分则应当掌握。
第三章犯罪构成是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所在,是总则中的重点。第一节中要掌握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犯罪构成的分类、各种犯罪构成的含义和要件;第二到第五节,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予以分述,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对于这些内容考生应该全面掌握。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犯罪客体的理解、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异同、客体的分类、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危害行为的特点、不作为犯的要件和分类、刑法的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年龄、各种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处罚、犯罪故意、过失、认识错误等。可以说上述这些知识点年年必考,考生务必彻底吃透。
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本章虽然是考试的重点,但并不是难点,理解和掌握上比较容易,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要件要熟背,以及两者之间的异同点,还是个空白考点,未考察过,考生应当重视。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也是刑法学部分的传统重点。考生应当掌握不同形态的定义、特征、各种形态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各种情况的处罚原则。这些都是必考的知识点。复习中,考生对于相关的刑法条文予以背诵。此外要掌握犯罪既遂中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和特征。
第六章共同犯罪,首先要明确共同犯罪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其次要掌握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正如一直强调的,刑法总则处处是重点,本章也是如此。
第七章一罪与数罪,这是考生普遍觉得比较抽象难理解的章节。本章中,应当掌握罪数的判断标准,并能通过案例予以判断,同时对继续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予以重点理解掌握,如果实在是理解上有理解,可以通过记忆其典型的例子来掌握。
第八章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本章中对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予以了解即可。
第九章刑罚的概述,重点掌握我国刑罚的体系,对主刑、附加刑中各个具体的刑罚的概念、特征、执行予以掌握。
第十章量刑,对量刑及量刑情节的概念、功能、特征予以理解即可,对于法定情节的适用则必须予以掌握。同时本章第三节量刑制度是传统重点,每年必考。对于累犯、自首、立功的构成条件、认定和处罚原则必须掌握,并能在案例题中予以识别这些情形。对于数罪并罚,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其基本的适用规则。
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条件、法律后果、减刑的条件、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必须掌握。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制度,掌握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
分则部分
第十三章分论概述,掌握罪状的分类并予以辨认。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掌握其概念和共同特征,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中的考点算是二级考点,但本章不是难点,理解了其共同特征就比较好判断。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掌握信用卡犯罪、洗钱罪、保险诈骗罪等。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罪名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大纲中所出现的罪名都是重点。
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本章是传统重点,重中之重,必须全面掌握。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要掌握其共同特征,同时重点关注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聚众斗殴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二十章贪污贿赂罪,掌握这一章类罪的共同特征,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和各自间的区别要掌握。
第二十一章渎职罪,本章的罪名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另一类是玩忽职守,要注意两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