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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特点
(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此为适用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须均系一行为人所为。亦即一行为人犯有一罪或非实质数罪,或者非共犯数行为人犯有数罪(各个行为人分别犯有一罪),均不在并罚之列。
(2) —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对于在不同的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的并罚方法也不尽一致。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倘若违反,轻者会给刑事诉讼造成困难,或者发生执行刑的计算错误等;重者会致使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遭受破坏,或者数罪并罚制度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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