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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法律思想:三国:崇法而不卑儒;两晋:法制儒家化;南北朝:礼律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三)立法活动:1、曹魏《新律》魏明帝三年(229),陈群等修订,共十八篇①对《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释:“八议”指封建贵族官僚八种人犯罪后,“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减免刑罚的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西晋《泰始律》(又称《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在《晋律》公布的同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解后的《晋律》又称“张杜律”,张、杜的注解“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唐律中的“律疏”的出现影响极大。一是将《刑名》分为《刑名》和《法例》篇,共同构成法典总则。二是增加律疏注释。三是文字简约,术语规范,罪名界定正确。四是礼律进一步融合3、《北魏律》太和年间完成,共20篇,其体例和内容在魏晋律的基础上均有新的发展,“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诸律之嚆矢”。(官当入律,失传。释:官当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北齐律》(代表作)武成帝清河三年(564)完成,在“久为法官、明解律令”的律学世家封述等人主持下完成,共12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步法典。一是开创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二是首创《名例》篇并置首。三是律条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四是改革刑罚制度,确立笞杖徒流死新五刑五是首创“重罪十条”(释:“重罪十条”的产生: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指危害地主阶级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具体指:反逆、恶逆、大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叛、降、内乱。处罚极重:本人;亲属不宽宥;思想犯,“先斩后奏”,隋初制定的《开皇律》将这一规定稍加修改而称为“十恶”,其主要内容与基本精神与“重罪十条”一脉相承。从此,“十恶”制度作为封建法律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于后世法典之中,直至明清)4、《麟趾格》和《大统式》541年,修成《麟趾格》545年,编成《大统式》律学大发展注释律学空前兴盛。
(四)法律形式1、律2、令“律以正罪名,令以有事制”;“凡不宜入律者,悉以为令”(律令为主)3、格4、式(在汉代的基础上增加格式)5、科6、比。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律令科比格式互用的立法格局。科补充与变通律,格与令也补充律,比是比附类推,式是公文程式。
(六)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1)法典体例逐渐定型:1、《名例》篇确立2、十二篇体例形成3、以注(疏)附律4、律条简要5、明确法律概念术语。
2)刑罚制度的重大变化1、彻底废除宫刑,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2、改进妇女从坐的法律,缩小从坐范围3、流刑确立,封建五刑初步形成,名实相符。
3)官僚特权制度法律化:1、八议入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官当出现(北魏律)3、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选拔官吏的行政法律制度,设“中正”官,三等九品,故名,利弊参半,“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
4)官口占田荫户制度(经济特权)4、罪行确立标准儒家化。
(七)“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五服之亲即九代(族),均属有服亲,称为“五服”。据服丧时间的长短和丧服质地的粗细,分为五等,称五服亲:斩衰(音催),服丧三年;齐(音资)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五服亲属间的侵害行为,依亲疏关系来定罪。关系越近,尊犯卑越轻,卑犯尊越重。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体现。
(八)留养承嗣:《北魏律》规定。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经皇帝裁决,可待亲老去世或有人奉养、祭祀时再接受刑罚。
(九)司法制度
1、变化:①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御史监督职能加强。②中央统治机构由一省向三省转变,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③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初具规模。
2、诉讼审判制度:1、皇帝直接行使司法审判权2、建立死刑奏报制度:北魏太武帝始光四年(427)3、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4、规定上诉(乞鞫)、特使察囚和案验制度(1)上诉(乞鞫)(2)特使察囚制度(3)案验制度3、滥用刑讯:重枷、测罚、测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