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硕士考研进入冲刺阶段,下面新东方在线为您整理了《刑法学》分则要点(2)--2020考研法律硕士冲刺复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1.洗钱罪: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走私犯罪4)恐怖组织犯罪。
①侵犯客体:1)金融活动管理秩序2)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②成立“洗钱罪”:
提供资金帐户
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成立“洗钱罪” 通过转帐或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利益的性质来源。
毒品犯罪 有共谋——“洗钱罪”论处
“洗钱罪”(6种)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组织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明知——“洗钱罪”论处
走私犯罪 无共谋
金融诈骗犯罪 不知——不构成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多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
④若犯了洗钱罪,窝藏包庇罪,窝藏、收购赃物罪,则只定为“洗钱罪”(包含窝藏、收购)。
12.侵犯商业秘密罪: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2)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②权利人:1)商业秘密所有人2)经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③行为方式: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秘密
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经“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有偿、无偿不限)
违反约定或有关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1)竞争对手2)有保密义务人3)第三者。
⑤犯罪主观:明知(故意)、应知(疏忽大意的过失)。
13.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合同管理制度2)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3)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②行为方式:
以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姓名签定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行为方式 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部分,以诱骗他人继续签定、履行合同
收受他人财物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⑤合同纠纷:1)合同订立引起纠纷2)合同履行引起纠纷3)合同变更、解除引起纠纷。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1)和解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
14.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前提),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
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卖、专营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
行为方式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伪造证件)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传销、哄抬物价、压价倾销、牟取暴力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②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较大2)屡受处罚仍再犯3)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恶劣。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侵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类犯罪心理状态:多数是故意,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外。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报复陷害罪
破坏选举罪
重婚罪
虐待罪
遗弃罪
15.故意杀人罪:
①合法剥夺生命、故意杀人罪:
死刑犯 暴力、威胁而逼迫他人自杀
为防止任何人非法暴力 故意杀人罪 诱骗、帮助不满14岁、丧失辨认能力的人自杀
合法剥夺生命 为执行合法逮捕 相约自杀,欺骗他人而自己不自杀
防止合法拘禁人脱逃 帮助致使痛苦病人死亡
为镇压暴力、叛乱
②侮辱、诽谤他人而使其自杀,强奸妇女而引起被害者自杀,应作为一个“从重情节”。
③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人”自杀不是故意杀人罪。
16.故意伤害罪:
①行为特征:1)伤害行为是非法2)伤害对象是他人3)伤害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法定伤害结果:轻伤、重伤、死亡,轻伤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②故意伤害(致死):1)基于轻伤、重伤他人的故意2)过失造成他人死亡。
③过失致人死亡罪:1)无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2)过失造成他人死亡。
④“转化型”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寻衅滋事罪。
17.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内在属性),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外在属性)。
①违背妇女意愿:1)内涵:性交当时违背妇女意愿2)外延:认识自己的行为、客观也确实违背妇女意愿。
②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严重痴呆者而与其性交,不论行为手段,都构成强奸罪。
③首次性交违背妇女意愿,后未告发,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性交,不以强奸罪论处。
④妇女不可单独成为本罪主体,但可成为强奸罪共犯、间接实行犯。
⑤刑罚: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强奸妇女多人(3人以上)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多选题
2人以上轮奸妇女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
18.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①本罪1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为既遂,拘禁时间只是量刑情节。
②若拘禁时间很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③罪的“转化”:故意以暴力致使被拘禁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从重”处罚:1)有殴打、侮辱情节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有殴打、侮辱情节
“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过失致使被拘禁人重伤 、死亡(含自杀、自残)
19.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人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
①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1)勒索财物2)劫持他人作人质的目的。
②为了“索取债务”而采取绑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③犯罪既遂:
勒索财物为目的挟持他人于自己控制之下
犯罪“既遂” 将他人置于控制之下作为人质 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成立
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
⑤犯罪未遂:1)未完成偷盗婴儿行为2)虽完成偷盗行为,但有关人员未失去对婴儿监护。
⑥死刑(绝对确定):1)过失致被害人死亡2)被害人自杀3)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死刑(绝对确定) 被害人自杀
(劫持航空器罪) 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20.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①侵犯对象:1)>14周岁的妇女2)<14周岁的儿童。
★拐卖已满14岁男子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②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以“出卖”为目的。
③本罪与绑架罪区别:1)犯罪目的2)犯罪对象。
④10年以上、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
集团首要分子
拐卖3人以上
诱骗、强迫被拐妇女卖淫或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10年以上、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情节严重,死刑 “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儿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奸淫被拐妇女(不论是否反抗、是否使用暴力胁迫)
致使妇女儿童、或其家属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不含故意伤害、杀人,若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则实行“数罪并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
犯罪目的与罪名 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其他目的(追债等)——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