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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封建时代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在刑罚制度上有哪些变化?
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刑事法律不仅具有封建法律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其原因不外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清代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进一步复杂,另外满族贵族集团极力维护其一族统治的狭隘性,都使得清代的刑事法律在刑罚制度上发生了部分变化,主要体现在:
(1) 笞刑、杖刑的变化。
在康熙时代,将“明刑弼教”“修德安民”作为用刑的指导思想,将定型于隋唐时的笞、杖刑进行了改革。具体做法是,将行刑的刑具改为用竹板。在以前则是笞刑用小竹杖,杖刑用大竹杖;其次是将行刑的次数采用“打四折,以五等为等差,除零数”的计算方法。即原来笞十,打四折后为打四板,笞二十经打四折,以五板为差等,去零头后变为打五板。经此推算,清代的笞、杖刑的等数为:笞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二十板;杖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处以笞杖刑的大多数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将笞杖刑由重改轻不会放纵罪犯、危及封建统治,却有利于“明德安民”的政策,反映了统治者尚德慎刑的开明之处。
(2) 迁徙、充军、发遣成为法定刑。
明代的迁徙、充军之刑在清代进一步规范化,成为法定刑。迁徙就是将罪犯本人及其家属迁出千里之外安置,不得返回原地居住。它类似于流刑,又不同于流刑。清朝的充军刑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服苦役,重于一般的流刑。它分为附近充军(2000里)、边卫充军(2500里)、边远充军(3000里)、极边充军(4000里)、烟瘴充军(4000里)五个等级。因此,又称为“五军”。清朝的充军刑只罚及犯罪者个人,也不像明代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那样区分。发遣是清代独创的一种刑罚,是法定刑之一。它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 死刑制度上的变化。
清代的死刑明确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为斩立决和绞立决,是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的罪犯决不待时;监候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恶极,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这样罪犯就有免死的机会。
另外,清代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有进一步残酷化的趋势。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被运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在适用范围、行刑方式上较明代都有所发展。这些惨苛的酷刑表现出当封建社会发展到晚期时统治者极力维护其专制统治的极端手段和政策。
(4)“刺字”刑的广泛适用。
清初“刺字”刑只适用于少数几种犯罪。例如对盗窃犯附加刺字刑,以预防犯罪人再犯;对“逃人”附加刺字刑,以方便侦缉、追捕。后来刺字之法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又有刺缘坐、刺凶犯、刺逃军逃流、刺外迁改遣改发等。刺字的方式也趋于规范化:刺字的部位,初犯先刺右臂,再犯刺左臂,更犯刺右面、左面;刺字的内容有刺事由、刺管束地方,并分刺满汉两种文字。
(5)满汉异罚,在刑罚的适用上满人拥有特权。
依《大清律例》,满人在触犯律例时可以不用像汉人那样依法决罚,他们可以享有“减等”、“换刑”的特权;犯轻罪时可不处以笞、杖刑,而处以鞭刑;犯较重罪时,徒刑、流刑、充军、发遣可按罪行轻重折换为枷号。
在刑罚制度的改变上,虽然有由重改轻的一面,但主体上是由轻改重。这主要是由于统治者强化统治秩序、实行威吓预防的需要。
2.清朝在在思想文化压制上有那些具体做法?
明朝的灭亡、异族的统治,大大的刺激了中国的士人,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批评和反满的民族主义思潮在明末清初风起云涌,无论是启蒙思想还是反满思潮,都动摇了满清专制统治的基础。满清统治者为加强满族的君主专制统治,在思想文化领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一方面,清统治者尊崇孔孟之道,将程朱理学作为“正学”,把其它与儒家正统学说相背离的理论都作为“异端”。康熙皇帝选用理学名士为官,乾隆皇帝编修《四库全书》,将有利于加强专制统治的书籍尽行收录,把不利于统治的文化典籍大量销毁,在中国历史上是决不亚于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又一次文化专制行为。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潮的知识分子,大兴文字狱。清代的文字狱就是对知识分子著述立说中的文字进行附会苛责、演绎犯罪、任意罗致罪名,以此达到铲除异端,震慑知识界的目的。它的特点有三:①打击的对象都是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民族意识的知识分子。②文字狱在《大清律例》中并无正条,在定罪量刑时比附“谋反”、“谋大逆”罪条来处断。作为两罪的类推适用,不仅对犯罪人本人处刑畸重,且株连极广。③文字狱是因皇帝的猜忌之心而起,极易造成冤案。
3.清朝完备了它的会审制度,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清代在司法制度上最大的建树是它对会审制度的完善。就会审制度而言,明代就已有很大的发展,这种制度为清朝所继承。顺治时期已将它发展成秋审和朝审两种会审制度。乾隆时期又编成了专门规范秋审和朝审的特别法——《秋审条款》。《秋审条款》详细的规定了秋审和朝审的时间、参加会审的机关、管理的范围、具体处理办法等内容。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清朝会审制度的完备。所谓“秋审”,就是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因其每年都在农历八月进行,所以被称为“秋审”。秋审的具体程序是:各省督抚在每年五月以前,将本省审勘完毕的斩、绞监候案件具册呈报刑部;八月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共同复审,然后由刑部就审录结果向皇帝具题。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根据具体情节对案犯作以下处理:(1)情实,即罪情属实、量刑恰当、一般在冬季以前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先暂时关押、等待下一年会审;若经三次复审定为缓决则可免死;(3)可矜,罪行虽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减等发落;(4)流养承祀,罪行属实,但父母、祖父母无人奉养或为家中独子,免死改为杖责、枷号示众,然后释放。
清朝还有朝审、热审制度。朝审就是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京师地区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按照惯例,朝审都是在每年霜降以后,秋审的前一天举行。热审是在每年小满后十日到立秋之前,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秋审、朝审、热审着三种会审制度,虽然存在着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的弊端;但是通过会审,有助于封建法律的统一适用,也加强了皇帝对各省及中央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控制。因此,会审活动被清朝统治者夸赞为国家大典。
“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是什么:“明刑弼教”强调重视教化,慎用刑罚。朱元璋建明以后,认为自己所处的是一个乱世,因此要用重典且进一步认识到应通过重典治民和重典治吏来实现“重典治国”。是传统的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体现。
为什么:因为明代统治者认为,元朝的灭亡在于法度太滥、太乱、“废弛”。而且这与朱元璋个人经历有关。所以朱元璋在施用“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明刑”和“重典”的作用.朱元璋明初重典治国政策的理论依据就是“明刑弼教”思想。他继承了朱熹思想。朱熹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政刑与德礼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因此没有先后之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这就为统治者借口弼教无节制地施用刑罚,推行重典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此时的明刑弼教往往与重刑主张相联系。
怎么办:重典治民——针对犯而不止的社会应“严刑以制之”,使民知重刑之威而畏于犯罪。这样就能达到重典治国的目的。
评价:明初推行的重点治国的主张,虽然对于改良吏治,安定社会有一定程度上的积极作用。但是重典治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造成法制的畸形发展更是不能低估:1重典治吏思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的问题而且此政策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挫伤了官吏的积极性。2重典治国思想的推行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刑罚由轻入重推向极至,真正形成封建社会后期的苛刑峻罚的形态。激化社会矛盾,激起人民反抗。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汉初至文景时期:
是什么: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特点为“无为而治”。
为什么:汉初由于秦朝苛政和连年战乱,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统治者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所以不得不采用比较缓和的政策,强调安民,不扰民,与民休息,奉行黄老思想,,崇尚道家的清静无为。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
怎么办:在经济上,强调轻徭薄赋;
在法律思想制度上强调的约法省刑,(法律要尽量少些)
影响:使社会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
汉武帝之后:
是什么: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中心为“德主刑辅”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为什么、怎么办:为了适应大一统的需要,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策略,以儒家思想为主,兼采各家之长。系统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他的理论依据就是著名的“天人感应”说。
评价: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武帝以后的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