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研法律硕士:法制史分析题【元】
2019.09.17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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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其表现在:

  (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

  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

  (2)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 ,汉人如去官府进行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而成为国家的奴隶。

  (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

  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地方政府长官下设管事官,称为达鲁化赤,法律规定它只能由蒙古人担任。元朝政府中的监察机构比较发达,而这种重视监察工作是与元朝民族歧视、民族不平等的政策分不开的。在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元朝政权,为了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客观上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官员,但在内心又害怕他们拥权自重,不利于蒙古贵族的控制。于是便采用既利用又防范的政策,通过监察机关严密检查汉族官吏的活动。正因如此,元朝历史上只有蒙古贵族才能担任御史大夫一职。

  在科举考试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男人分开。在考试程序到考试题目的难易程度及最后录取方面都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的色彩。如乡试、会试时,蒙古人、色目人只考两场,而汉人、南人则要考三场;

  (5)在司法机构、司法制度上的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元朝采取了由蒙古贵族垄断司法的政策,上层司法、监察机关的长官多由蒙古人担任。如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及各道的提刑按察司的长官都以蒙古人为主,御史大夫更是非国姓不授,汉人只能担任司法机关的副职。

  2.试述元朝监察机构的特点

  元朝政府很重视监察机构的工作,因为作为统治集团的蒙古、色目贵族毕竟在人数上占少数,在统治建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统治阶层不能不吸收汉族地主官员,但出于少数民族的弱势心理,又需要对汉族官员予以监督,以防止他们拥权自重,这就构成了元朝监察机构权限大、机构众多的特点。

  (1)机构设置。元朝政府的监察机构,中央一级为御史台,它与中书省互不隶属,地位相同,官阶一致,均为一品 。监察机关的职权为考察官员、监督司法、参与司法审判 。元朝共设22道监察区,设置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主管监察工作。其工作主要是纠察地方官员邪恶,政绩得失,巡复、按复各路已结案件。遇到重大案件则当面复审查实,然后移文本路结案,申报刑部。如果遇到六品官吏犯轻罪,则可以当即处断。它有权复审地方已断的有关死刑的案件。元政府在江南、陕西两地方设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御史台,一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对监察官员进行监督。

  (2)民族歧视。作为元代的监察制度中的特点还有就是只有国姓即蒙古贵族才能出任御史大夫一职,这反映了元朝执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总体国策。

  元政府通过一系列机构设置、法规颁布、权限扩大、明确职能,使得中国的监察制度在元代有了显著的发展,对后世明、清的监察制度均产生了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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