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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西周2009-综-34,2009-综-35 | 契约 | 买卖契约:“质剂”,“质人”管理。 注意:质:即质量,奴隶、牛马长契券;“剂”剂量,兵器、珍异之物短契券。 |
借贷契约:“傅别”。 | ||
婚姻 |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
结婚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
离婚: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例外: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
继承 | 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 |
汉 | 专卖 | 盐铁酒专卖 |
对外 | “丝绸之路”;互市。 | |
唐 | 契约 | 民间习惯法。“借”和“贷。“出举”“负债” |
婚姻 | 主婚权;恶疾及奸是绝对去;“义绝” | |
继承 | 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遗嘱优先;在室女有嫁妆 | |
专卖 | 盐茶酒专卖 | |
对外 | 互市;市舶和市舶使; | |
宋 | 契约 |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 |
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 ||
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保留回赎权和优先购买权。 | ||
继承 | 1、诸子均分。遗腹子、在室女 | |
2、南宋绝户继承: 继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继承权。 注意: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继子1/4,无在室女,出嫁女1/3,继子1/3, 官府1/3。 | ||
明 | 婚姻 | 1、 义绝新解。 2、 教令权和主婚权 |
清 | 废除匠籍 | 1、 贱籍豁免为良 2、 明确典、卖。 3、 独子兼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