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剂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满足考生志愿选择、保障考生权益的重要渠道。为规范调剂工作程序,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择优选拔,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8〕14号)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剂工作基本原则
1、各学院(部)要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主动做好调剂工作。
2、调剂考生须符合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专业调剂原则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且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考生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3、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4、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二、调剂工作具体要求
1、各学院(部)必须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制订科学合理、可操作性的调剂方案,提前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调剂方案的内容包括:调剂原则、拟调剂人数、调剂申请条件、开放关闭调剂系统时间等。
2、各学院(部)根据当年计划招生数及第一志愿考生上线情况,按调剂规则拟定调剂生名单,名单应经研招办审核后才能发送复试通知。
3、调剂复试名单应及时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4、要坚持以考生为中心,精准发布调剂要求,并及时更新,防止考生盲目报考。
5、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
6、考生填报志愿后,系统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缩短考生调剂等待时间。
7、各学院(部)接收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否则无效。
8、各学院(部)要及时解答考生咨询,确保信息沟通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