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聚众斗殴罪
2018.12.16 15:30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考试的一部分,占75分。下面新东方在线是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共有17个常考的考点,下面是第14个考点聚众斗殴罪,考生要能区分聚众斗殴罪的各种情形,下面是聚众斗殴罪真题考点解析。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聚众斗殴罪

  下列聚众斗殴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BCD)。(2018-专-44 2018-法专-24)

  A.牵引恶犬参与斗殴

  B.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参与斗殴

  C.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

  D.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

  【解析】“持械”的“械”是指器械,但不能被狭义解释为仅指棍、棒,枪支、砖头、瓦块也可以被解释为器械。

  “持械”不仅包括自行携带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和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进行斗殴。所以,选项B、C、D都属于“持械”斗殴。

  但是,恶犬不属于器械。恶犬是有生命的动物,器械应当指的是无生命的工具。选项A不属于“持械”斗殴。

  【同类考点总结】恶犬虽然能够攻击人,但恶犬离“器械”还是远了点,不能被解释为“器械”。本题强调的是:在解释刑法时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解释结论不能超出公民的预测可能性。


MORE+

    相关阅读 MORE+

    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末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致信weisen@xdfzx.com,我们将及时外理

    Copyright © 2011-20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