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考点-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8.11.30 14:57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考试的一部分,占75分。下面是新东方在线整理的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这一章,第9个考点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真题解析、同类考点总结了该考点。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9故意毁坏财物罪【真题解析】

  1.甲破解了张某的股票账户密码,偷偷登录其账户买卖股票“练手”,案发时造成张某股票账户资金实亏15万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C)。(2018-专-14、2018-法专-4)

  A.盗窃罪

  B.非法经营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解析】选项A:甲登录张某的股票账户的目的是“练手”,他不具有非法占有张某的财物的目的。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选项A错误。

  选项B:炒股是合法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选项B错误。

  选项C:甲登录张某的股票账户“练手”,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张某的股票账户损失是持放任的态度的,股票也是财物,所以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选项C正确。

  选项D: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只有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股票买卖系统并不是这种系统,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选项D错误。

  【同类考点总结】

  很多考生认为本题构成盗窃罪。这是错误的,因为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财物并不局限于可见的、有形的物品,股票账户中的股票也是用金钱买来的,具有财物的属性,属于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MORE+

    相关阅读 MORE+

    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末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致信weisen@xdfzx.com,我们将及时外理

    Copyright © 2011-20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