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新东方在线整理的2019会计硕士考点精讲:增值税,请参考:
会计硕士考点精讲: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例】某汽车生产企业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l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应纳增值税=28×5×17%=23.8(万元)
应纳消费税=28×5×9%=12.6(万元)
应纳城建加及教育费附税=28×5×(9%+17%)×(7%+3%)=3.64(万元)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