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考点:吸收犯
2017.05.19 16:52

  2018考研早已进入备考阶段,下面为大家整理了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备考法硕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2018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考点:吸收犯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同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

  3、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特征

  第一,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该是独立的。

  第二,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这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吸收犯只发生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数个行为之间。

  形式

  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

  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6、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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