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 名 | 张淳 | 性 别 | 男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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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院校 | 南京大学 | 所在院系 | 法学院 | |
| 职称 | 教授 | 招生专业 | 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 | |
| 研究领域 | 民法、合同法、信托法 |
| 联系方式 | 电 话 | 邮 编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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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 个人简介 |
| 个人资料:张淳,男,重庆市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合同法、信托法 教授课程:《民法学》、《合同法学》、《民法总论》、《部门经济法专题》等。 个人资料:张淳,男,重庆市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合同法、信托法 教授课程:《民法学》、《合同法学》、《民法总论》、《部门经济法专题》等。 |
| 著作及论文 |
| 主要代表成果: 《信托法原论》 《论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发表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发表于南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若干瑕疵及其补救》,发表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秋季号; 《试论对企业托管的法律调整》,发表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论《英国错误陈述法》》,发表于《法学杂志》2000年第6期; 《企业托管经营合同初论》,发表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季号; 《刍议企业托管担保》,发表于《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 《英国法对未成年人合同的调整》,发表于《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 《浅议对告知义务不履行与沉默欺诈》,发表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立法与理论: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合同变更权》,发表于《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发表于《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续)》,发表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英美信托法特有规则的移植及其评析》,发表于《中外法学》2002年第6期; 《大陆信托法的增补》,发表于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2003年第2期; 《论我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重构》,发表于《江海学刊》2003年第6期; 《〈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评析》,发表于《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 《信托合同论》,发表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论关于能够成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发表于《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主要代表成果: 《信托法原论》 《论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发表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发表于南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若干瑕疵及其补救》,发表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秋季号; 《试论对企业托管的法律调整》,发表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论《英国错误陈述法》》,发表于《法学杂志》2000年第6期; 《企业托管经营合同初论》,发表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季号; 《刍议企业托管担保》,发表于《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 《英国法对未成年人合同的调整》,发表于《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 《浅议对告知义务不履行与沉默欺诈》,发表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立法与理论: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合同变更权》,发表于《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发表于《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续)》,发表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英美信托法特有规则的移植及其评析》,发表于《中外法学》2002年第6期; 《大陆信托法的增补》,发表于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2003年第2期; 《论我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重构》,发表于《江海学刊》2003年第6期; 《〈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评析》,发表于《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 《信托合同论》,发表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论关于能够成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发表于《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
| 承担项目 |
| 《关于对我国现阶段商业信托关系法律调整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会1992年青年基金研究项目 《关于对我国现阶段商业信托关系法律调整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会1992年青年基金研究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