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张国平:南京师范大学
2016.04.30 11:11
姓  名 张国平 性  别 出生年月 1955-01
所在院校 南京师范大学 所在院系 法学院
职称 教授 招生专业 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
研究领域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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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个人简介
  张国平,男,1955年出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曾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省九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兼职)。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4年开始在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1987年起任主任。1991年作为访问学者在伦敦大学东方学院和Heapwith & Chadwick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学习、工作一年。1997年晋升一级律师。2000年2月调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教,2001年6月转评教授。作者具有从事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外商投资法律实务的丰富阅历和经验。现从事公司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先后在《法学》、《江海学刊》、《江苏社会科学》、《南京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并有著作三部,主持课题三项。1994年曾被评为江苏省十大杰出青年,1996年曾被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模称号,1998年被省政府确定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佳律师。  张国平,男,1955年出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曾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省九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兼职)。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4年开始在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1987年起任主任。1991年作为访问学者在伦敦大学东方学院和Heapwith & Chadwick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学习、工作一年。1997年晋升一级律师。2000年2月调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教,2001年6月转评教授。作者具有从事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外商投资法律实务的丰富阅历和经验。现从事公司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先后在《法学》、《江海学刊》、《江苏社会科学》、《南京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并有著作三部,主持课题三项。1994年曾被评为江苏省十大杰出青年,1996年曾被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模称号,1998年被省政府确定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佳律师。
著作及论文
  主要论文:《论企业的法律形态和企业立法体系》《江海学刊》2000年第6期;《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解读》《东吴法学》2001年刊;《公司资本制度诸问题》《江海学刊》2001年第5期;《公司法人治理中职工参与制度探析》;《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刍议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缺与失》《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1期;《BOT投资制度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公司治理的法律分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法律全球化视角下的我国注册资本制度》,《国际经济法2005年年刊》;《国有企业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相融性的法律分析》,《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著作:《公司法律制度(修订版)》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当代企业基本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主要论文:《论企业的法律形态和企业立法体系》《江海学刊》2000年第6期;《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解读》《东吴法学》2001年刊;《公司资本制度诸问题》《江海学刊》2001年第5期;《公司法人治理中职工参与制度探析》;《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刍议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缺与失》《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1期;《BOT投资制度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公司治理的法律分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法律全球化视角下的我国注册资本制度》,《国际经济法2005年年刊》;《国有企业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相融性的法律分析》,《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著作:《公司法律制度(修订版)》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当代企业基本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承担项目
  课题:现主持江苏省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H2-006)和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01SJB820005);南京师范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子课题《中国企业的法制现代化研究》。
  主要律师业务:曾为沪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  课题:现主持江苏省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H2-006)和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01SJB820005);南京师范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子课题《中国企业的法制现代化研究》。
  主要律师业务:曾为沪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上市公司上市H股、B股、A股提供法律服务;曾为江苏贝卡尔特钢绳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江苏贝宁面料有限公司、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个中外合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为南京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等成套设备引进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为香港博腾有限公司等6个海外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为南京中心大酒店、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等12个国际商业贷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为常熟电厂的BOT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为英国帝国化工公司收购南京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洛阳一拖收购清江拖拉机厂、美国安格公司收购南化催化剂厂等6个外资、内资收购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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