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李道刚:山东大学
| 姓 名 | 李道刚 | 性 别 | 男 | 出生年月 |
| 所在院校 | 山东大学 | 所在院系 | 法学院 |
| 职称 | 教授 | 招生专业 | |
| 研究领域 | 比较人权与宪政理论、国际法学,法文化学 |
| 联系方式 | E-mail | 电 话 | 邮 编 | 250100 |
| 地 址 | 山东省济南市洪家楼5号山东大学法学院 |
李道刚:男,法学理论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校青年学术骨干。院学术/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欧盟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理事、德国布雷道夫新闻研究所特约撰稿人。 曾为德国学术交流中心等基金会的奖学金生在德国波恩大学学习法哲学、政治学与国际法;在萨尔欧洲学院学习欧盟法,取得21门课程优良成绩证明。参与翻译、编辑和整理《各国广播电视法规选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8年版)。1994年以来先后在德国马克斯-普郎克国际法和外国公法研究所、香港中文大学(1997)、瑞典隆德大学(2003),以及英国巴斯大学(2006)出席会议或学术访问。 李道刚:男,法学理论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校青年学术骨干。院学术/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欧盟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理事、德国布雷道夫新闻研究所特约撰稿人。 曾为德国学术交流中心等基金会的奖学金生在德国波恩大学学习法哲学、政治学与国际法;在萨尔欧洲学院学习欧盟法,取得21门课程优良成绩证明。参与翻译、编辑和整理《各国广播电视法规选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8年版)。1994年以来先后在德国马克斯-普郎克国际法和外国公法研究所、香港中文大学(1997)、瑞典隆德大学(2003),以及英国巴斯大学(2006)出席会议或学术访问。 |
代表作有:(1)“古典国际法的耶伊儒法理基础之比较”,《兰州大学学报》2007/4;(2)中国传统人权观念再探――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2;(3)“论一般法律原则在共同体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法学论坛》2003/3;(4)“法律解释的历史性”,《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四)2001年。在国内外学刊与各类媒体上共发表论文、评论和随笔80余篇(有关欧盟法的学术论文10篇,国外发表学术论文5篇, 国内CSSCI期刊上12篇),2005年为《人民法院报》“欧盟法研究”栏目的主要撰稿人,出版《欧洲:从民族国家到法的共同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批判的理性与理性的批判》(比较宪政及法律史专题研究与学术随笔)、《德国语境中的思想表达自由与约束》(即出)等五部著作,独立完成山东省2002年社科重点课题一项、校2001年"四个一工程"等教研项目两项,承担中国政法大学与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合作跨国项目子项目一项,完成司法部系统"德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一项。山东大学中-欧研究项目重要参与者。国内多所高校邀请讲学。学术作品多次被国外及港台学者与学刊关注和引用。 代表作有:(1)“古典国际法的耶伊儒法理基础之比较”,《兰州大学学报》2007/4;(2)中国传统人权观念再探――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2;(3)“论一般法律原则在共同体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法学论坛》2003/3;(4)“法律解释的历史性”,《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四)2001年。在国内外学刊与各类媒体上共发表论文、评论和随笔80余篇(有关欧盟法的学术论文10篇,国外发表学术论文5篇, 国内CSSCI期刊上12篇),2005年为《人民法院报》“欧盟法研究”栏目的主要撰稿人,出版《欧洲:从民族国家到法的共同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批判的理性与理性的批判》(比较宪政及法律史专题研究与学术随笔)、《德国语境中的思想表达自由与约束》(即出)等五部著作,独立完成山东省2002年社科重点课题一项、校2001年"四个一工程"等教研项目两项,承担中国政法大学与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合作跨国项目子项目一项,完成司法部系统"德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一项。山东大学中-欧研究项目重要参与者。国内多所高校邀请讲学。学术作品多次被国外及港台学者与学刊关注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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