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阶段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促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阶段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5〕9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查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察,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查基础上,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和能力、专业兴趣和素养等方面的考查。
(四)加强诚信评判。各院系要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
(五)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六)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七)坚持分类复试。全日制专业学位和学术型硕士考生的复试要分类进行。
二、组织管理
复试工作实行学校、院系二级管理模式。学校负责制订复试工作办法,统筹安排、协调、监督复试的有关工作。各院系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系具体情况,制定本院系的复试标准和办法,成立院系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复试小组和资格审查小组,各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院系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
院系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院长(主任)担任组长,且为本院系复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系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
1. 负责制订复试、调剂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2. 组织成立本院系的专家复试小组和资格审查小组,并对相关小组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必要的培训;
3. 负责本院系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
4. 负责制定本院系各专业复试基本线;
5. 负责确定本院系拟录取考生名单;
6. 负责对参加本院系而未予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
7. 负责本院系复试工作的信息及时公开,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8. 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
(二)院系资格审查小组
院系资格审查小组由教务办专职人员组成,由各院系教务办主任担任组长。院系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复试考生进行报考资格、缴费情况、相关证件原件、复试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等具体工作。
(三)院系专家复试小组
院系专家复试小组成员要由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在编校内导师担任。每个专家复试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组长一般应由相应学科负责人担任。参加复试人数较多的学科可成立若干个专家复试小组。
每个专家复试小组设秘书一名,负责检查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信息是否相符;负责记录复试情况和安排相关事宜,负责收回参加复试考生的个人档案,并在复试结束后统一送交资格审查小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