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导师介绍:林来梵
2015.06.05 13:53

  导师的选择对于报考某些考研院校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复试中有时起着决定作用。但也有为数不少的院校对导师选择是不做要求的。这些学校一般是录取后,通过师生相互间的了解,进行双向选择。新东方在线整理清华大学法学院相关导师介绍,希望能帮助同学们更好的选择!

清华大学法学院导师介绍:林来梵

  ►个人简介

  林来梵

  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背景

  原我国80年代出国留学人员,留日约达8年,先后就读于大阪外国语大学及立命馆大学等,获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

  ►工作履历

  1996年10月学成后,曾供职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2001年11月起加盟浙江大学法学院;2009年9月起调至清华大学法学院。

  ►学术兼职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研究领域

  宪法学

  ►奖励与荣誉

  浙江省第十届(2002年)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浙江省优秀回国人员;

  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学术成果

  著作

  1、《中国的主权、代表与选举》(日文版,个人独著),(日本)晃洋书房1996年版;

  2、《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个人独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中国的人权与法》(日文版,合著),(日本)明石书店1998年版;

  4、《返回法的形而下》(合编、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法理学》(合编,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006年修订版;

  6、《宪法学专题研究》(合著),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2007年修订版;

  7、《西方宪法思想史》(合编、副主编),中国高教出版社2004年版;

  8、《法律导读》(合编、主编),中国高教出版社2003年版;

  9、《剩余的断想》(学术随笔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10、《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代表性论文

  1、《规范宪法的条件与宪法规范的变动》,《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1期;

  2、《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法学》1999年第3期、转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2期;

  3、《有关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反思——来自法学立场的发言》,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转载于《中国社会学科文摘》2007年第1期;

  4、《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考察》,《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转载于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3年第3期;

  5、《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比较研究》,《宪政论丛》第2期;

  6、《五四宪法的“天衣”之“缝”》,《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7、《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合作),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8、The Independence of Judicial Power in Japan: A Point of Re-investigation for China(in English),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Vol 13, No. 2,1999;

  9、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Law: Viewpoints from a Pure Jurisprudence (in English), Journal of Chinese and Comparative Law,No..1,2001-2002;

  10、「中国における選挙権論―日本の場合と比較してー」(一、二?完),连载于日本《立命馆法学》第二三六号から第二三七号(1995年第二から三号)。


MORE+

    相关阅读 MORE+

    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末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致信weisen@xdfzx.com,我们将及时外理

    Copyright © 2011-20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