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之隋唐法律(3)
2015.04.07 10:23

  1、保辜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2、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

  (1) 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 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3) 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 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 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 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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