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2015年考研复试办法
2015.03.26 15:33

  根据《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及《关于做好201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研院〔2015〕20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各学科、专业考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名单的确定

  1.初始成绩符合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并且符合本院各学科专业、方向如下要求者,可参加复试:新闻传播学专业的新闻学方向总分不低于365分,传播学方向总分不低于380分;设计艺术学专业总分不低于335分,新闻与传播(专业学位)总分不低于350分。

  2.考生可以通过我院网站查询复试名单。

  二、资格审查

  复试时考生须提供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1.本科阶段成绩单原件1份,应届生应加盖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公章,往届生可从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2.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A4纸同一面上,一式二份,请考生在其中一份的空白处写上"授权单位代申领借记卡"并签名)。

  3.往届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应届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往届生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生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学籍、学历验证书面报告(办理方法详见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bgys.jsp)。

  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将被取消复试资格。

  三、复试方式、内容及评分

  复试内容以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及能力、综合素质及能力为主。复试的满分为500分。

  1.专业课笔试100分

  1)考试内容:专业课笔试科目名称与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复试专业课一致。专业课笔试重点考查考生对专业理论及相关知识的掌握是否扎实、深厚和宽广,是否具备本专业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

  2)考试时间:2小时

  3)考试形式:闭卷

  2.外语应用能力测试100分

  1)考试形式:笔试

  2)考试时间:1小时

  3.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300分

  1)考核内容:重点考查考生的知识结构、实践能力、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写作水平以及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

  2)考核时间:每位考生的考核时间不少于10分钟。

  3)考核办法

  a.以面试为主,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逐个进行考核。

  b.考核教师提问,考生当场回答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考核教师可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提问。

  4)考核评分

  每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考核教师现场独立为考生评分。考核教师各自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考生的最终考核分数。

  四、复试成绩的使用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

  2.各招生方向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录取:

  1)未按规定参加复试者。

  2)复试成绩低于复试总分60%者。

  3)体检不合格者。

  4)政审不合格者。

  五、其他事项

  1.参与考核的导师姓名不予提前公布。

  2.在复试过程中,参加复试的教师不接受考生提供的任何其他背景材料或推荐信函。

  3.本办法未尽事项,以研究生院相关文件为准。

  六、联系方式

  1.传播与设计学院研究生部

  电话:020-39332651

  邮箱:oujingyi@mail.sysu.edu.cn

  2.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电话:020-84113696

  邮箱:yzba@mail.sysu.edu.cn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

  2015年3月19日

  附件:

  一、复试时间:2015年3月29日至3月30日

  二、复试地点:中山大学东校区传播与设计学院

  三、流程安排(更详尽安排请见本院网站)

  1.考生在3月29日13时报到,并进行资料审查,报到地点为传播与设计学院202。

  2.专业课笔试时间:3月29日下午14-16时;

  外语应用能力测试笔试时间:3月29日下午16:30-17:30时

  面试时间:3月30日(具体时间及地点在报到时公布)。

  3.笔试后各专业阅卷,给出成绩。学院研究生部负责登分。

  4.面试过程现场记录,当场打分。记录员记录、统分、加分排序。

  四、复试后注意事项

  通过复试拟录取的考生在3月31日领取以下材料:

  1.《体检表》,请在体检表右上角写上院系代码(传播与设计学院代码:170)和院系名称以便归档。请提前自备近期半身一寸脱帽照片一张。无需空腹。

  体检地点:中山大学校医院东校区门诊部

  体检时间:3月31日

  2.政审调档函和政审表

  3.《考生人事档案调档函》(非定向就业生)

  4.委托培养和专项计划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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