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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法律权威与公平正义
角度1. 为什么法治思维方式能够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二是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法治思维方式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包括四个方面的特征:
①法律至上:法律的至上性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② 权力制约:权力制约原则可以概括为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③人权保障: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
④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具有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基本特征。
这些特征都从各个方面有力地保证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也就促进了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实现。
角度2. 如何理解“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不得以政策、道德和习俗等社会规范代替法律,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树立法律权威就是树立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法律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与有效实施法律,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树立法律权威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需要做到以下三点:①努力树立法律信仰;②积极宣传法律知识;③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