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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
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
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
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
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别、、
的公务员。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
3.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第六章内容)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4)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4.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1)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18 周岁,拥护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
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争议解决途径: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以下四种:申诉、控告、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