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政治复习资料:知识点讲解--刑事法律制度
2014.10.15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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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和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11-30)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2)罪刑相当原则: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犯罪概述

  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

  (1)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3)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4.故意犯罪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及其处罚原则: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及其处罚原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及其处罚原则: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并适当考虑分工的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并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原则。

  (1)主犯及其处罚原则: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及其处罚原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及其处罚原则: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罚制度

  1.刑罚: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体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

  (1)主刑: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①管制: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②拘役: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对受刑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③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④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⑤死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独创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它与死刑立即执行共同构成死刑这一刑罚方法,而不是轻于死刑的一个独立刑种。

  (2)附加刑: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①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②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③没收财产:把犯罪分子令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④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3.刑罚的裁量: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判处。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1)累犯及其量刑原则: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2)自首及其量刑原则: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立功及其量刑原则: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5)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4.刑罚的执行: 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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