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政治复习资料:知识点讲解-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2014.10.15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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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涉及财产所有、遗产继承、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人身伤害、老人赡养、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1.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级别管辖: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各级人民法院依案件性质、繁简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的不同,管辖不同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问题。

  (3)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

  (4)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的诉讼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3.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4.民事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

  (二)民事诉讼程序

  1.审判程序:

  (1)第—审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

  (2)简易程序: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在审判实践中,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是指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案件。

  (3)第二审程序: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上诉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4)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2.特别程序: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

  ①选民资格案件;②宣告公民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3.督促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权利,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5.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还债的程序。

  6.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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