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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1.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①行政处罚案件;②行政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抚恤金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⑧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3.行政诉讼参加人: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二)政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判决。
2.第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3.审判监督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