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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时政热点:延长产假同时兼顾生育权和劳动权有点难
不久前,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建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引发热议。
我国现行产假为98天,剖腹产再加15天。社会上关于延长产假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近日,羊城晚报联合手机腾讯网开展“该不该延长产假”的网络调查,吸引了逾4万名网友参与投票。结果显示,超五成网友支持延长产假,但近七成受访者担心如果延长产假,休假期间工资下降。
“延长产假”的声音,虽不是特别响亮,还是让年轻妈妈们既高兴又担忧。
究竟是福利还是天方夜谭
其实,对于女性产假延长到三年,大部分人表示“不现实”。但一部分人认为延长产假确有必要,产假6个月至一年比较合理。
“如果能够延长到6个月,我们就已经很满足了。”刚做新妈妈的晓君说道。
晓君8月份刚刚结束产假,回归岗位。上班哈欠连天,精神不振,原本中午可以休息的她,还得从单位赶回家喂奶。一来一返,就要花去一个多小时。
“每天晚上两小时就要奶一次,我睡眠质量本来就不好,孩子吃饱后继续睡,我却翻来覆去好半天睡不着,好不容易有点想睡了,孩子又饿醒了。”晓君说,就这样折腾到天亮,又得赶到单位上班了。
同样是新妈妈的小沈说:“我家宝宝反倒是三个月前比较乖,我一上班后就开始不乖了,以前晚上喂一两次奶就够了,现在晚上动不动就哭,还要你抱着睡,一放床上就又哭开了。”于是,白天小沈连车也不敢开,因为精神经常处于恍惚状态。
也有人担忧,产假越长,女性就业升职更困难。
“三年产假,看起来很美,但很不现实。私企老板一定会在招聘时直接pass掉适孕女性,或在合同里直接就要求不准怀孕,甚至是没生孩子的直接不考虑,这就造成了年轻女性的就业困难了。”网友“LIFE茗记”说道。
现如今,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私企,对未婚未育的女性都比较谨慎,不少公司在招聘的时候都会问及应聘的女性打算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这些原本属于个人隐私的问题,却被作为是否录用的条件,本身就是对女性求职者的不公平。用网友“fice”的话说:“休假3年,可能今后30年没工作,谁敢?”
一位长期从事妇女工作的张大姐说:“3年产假对孩子固然是好的,但对年轻的妈妈们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首先,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让年轻妈妈和社会有一定的脱节,也不能马上投入快节奏的工作中。其次,也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女性只有经济独立,才能让家庭充满新鲜活力,也不会过于纠结夫妻情感问题。”
产假非育儿假 生育权劳动权如何兼顾?
一直以来,职场女性因生育原因遭受歧视的案例并不鲜见。不少女性并非不希望延长产假,只是担心因此影响工作和发展,“三年产假”的建议,更让部分女性担心“再回职场岂不是从头再来”。
众所周知,在职场中,女性本就容易因生育原因受到歧视,女性因怀孕被辞退的事件更是屡屡见诸报端。
“在女性怀孕期间,雇主以降薪、调整工作岗位、旷工等各种理由与女性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并不少见。”作为一名专门的劳动法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斌倜听闻延长产假的建议,直言:“现行产假规定对不少女性来说,都是一种‘奢侈’,更别提延长产假了!”
今年初,重庆某连锁培训机构的李女士休完4个月产假回单位后,从中干被降为干事,薪水也少了一半,不服被“调岗”的她将公司告上法庭。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李女士胜诉。新妈妈胜诉了,也获得经济补偿,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职场女性生育后常常遭遇“变相降薪降职”,法院受理的此类维权官司呈上升趋势,然而这些职场女性多是赢了官司丢了“饭碗”。
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今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三年审结的涉及女职工婚育权民事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存在以下特点:用人单位不按月足额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况普遍存在;争议案件中女职工的行业、岗位多样化;用人单位不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普遍存在。此外,争议发生后劳动关系正常存续的比例较小,统计案例中,仅有不足10%的女职工在生育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正常存续,其余的或是女职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或是用人单位以旷工等违纪事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延长产假,表面看是保护了女性的生育权,但其实是对女性劳动权的侵犯。有的女性感觉三年产假很好,其实是对劳动就业市场的不了解。”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黄桂霞如是说。
黄桂霞表示,三年产假的建议,与上世纪80年代的“妇女阶段就业制度”“建立阶段就业制度,发展弹性就业方式”等如出一辙,当年这些建议均以侵害妇女劳动权益遭到强烈反对而未能推行。在阶段就业和妇女提前退休行不通时,有些企业尤其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和以效益为核心的私营企业,给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放长假,企业以“放长假”变相解雇生育期妇女,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劳动就业权,曾经有过的教训,不能重演。
“尤其是单独二孩政策出来了,若一位女性生两个孩子,两次都选择休三年产假,企业就更不敢招聘女性了。”黄桂霞表示,企业在招人的时候,会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想法,会假定女性都想休三年。对于众多企业来说,都是市场化运作,国家无法直接决定企业用工,在劳动力较充足尤其有男性可选择的情况下,企业会更不愿意招聘女性。因此,延长产假肯定是对女性劳动权利极大的侵害,包括就业、再就业和发展等等。
“在保护生育权问题上,一定要分清产假和育儿假。”黄桂霞强调说,相应地,在考虑产假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对女性生育权的维护,也要看到对劳动权的保障。对女性来说,生育后最困难的时期只有几年,但是劳动权一旦被侵犯,将会影响到终生的劳动权益。
产假面前 莫分一胎二胎
“单独二孩”是新出台的政策,理应有新的配套制度,如女职工应不应该享受晚育假、男职工应不应该享受看护假等,都应依据“产假福利”设立的初衷,有必要打破原有的机械规定。
因此,基于妇女、小孩的人权考虑,能否享受“产假福利”应当是一个科学问题。无论是婚内生育还是婚外生育,无论是成熟分娩还是早产流产,无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无论是干部还是工人、学生,在产假享受方面,都不应该存在歧视。
对用人单位来说,带薪产假会增加成本,也带来了歧视女性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生孩子,不仅是一个家族血缘的延续,也是对民族、人类的责任与义务,所以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逐步用国家“生育津贴”取代了用人单位的带薪产假。
关于“产假福利”的问题,不只“单独二孩”能否享受晚育假。近年来各地的扩展性规定、社会各界的相关建议,实际上都暴露了现有规定已经滞后的现实。因此,很有必要对“产假福利”正本清源,在科学调研后以立法形式加以确认。这样,既可避免因地方差异带来的不公平与争议,也能以“产假福利”的“一小步”,推动我国社会文明向前“一大步”。
相关链接:各国产假怎么休?
在瑞典,法律规定,凡工作的父母每生育一个子女都享有16个月(480天)的带薪产假,费用由国家和雇主分摊。其中,前390天的薪水为原工资的77.6%,后90天为固定薪水——每天补助180克朗(约合148元人民币)。为了鼓励父亲参与养育子女,瑞典法律还规定,16个月中有两个月须由父亲享有。1995年,瑞典出台《父母亲产假法》。根据该法律现行规定,孕妇有权在产前和产后带薪休假7周。这项权利不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论她们是何时入职,都能享受这14周的休假权。另一方面,该法律的出台,减少了瑞典男女职业上不平等的现象,改变了女性生孩子就得放弃事业这一传统,在产假结束后,90%的女性都会回原来的岗位。
在挪威,父母双方总共可以休育儿假47周,拿全额工资;也可休57周,拿原来工资的80%。全部费用都由国家承担。
在捷克和斯洛伐克,母亲每生一个孩子都能分别享受到三年的育儿假,这个假期也可以让给父亲来休。在斯洛伐克,如果孩子身患残疾,育儿假还可延长至六年。
在英国,从2010年4月开始,女性可以申请52周产假(包括流产、难产),即一年时间。产假的头6周,妈妈可以领取90%的工资,中间的33周,每周最多可以领取112.75英镑(约合1120元人民币),最后的13周,不领取工资。
在芬兰,初为人父的男性可获得三个星期的带薪休假以及付费“爸爸月”,在孩子八岁前,他可以选择任何时间休育儿假。如果他需要照顾孩子,还可以通过他所在社区的“家庭中心”获得支持。
在美国,产假政策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可谓最“无情”。美国母亲产假不带薪,仅仅12周。这是所有工业化国家中最短的产假。此外还受一些限制,如:之前必须受雇于特定雇主12个月,其间至少工作1250个小时等。由于缺少给产妇提供带薪产假的法律保障,很多美国母亲过完产假不得不继续上班。相关专家表示,虽然美国一直强调家庭,但在确保工薪家庭的福利方面,却一直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缺乏带薪产假或事假可能会造成诸如:产后抑郁症、母亲提前停止哺乳,甚至会迫使一些家庭陷入债务危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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