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考试科目包括宪法、刑法、民法、法理学和法制史五部分,涉及内容比较多和杂,考生要有针对性的复习,认真把握每一个重要法条。下面新东方在线小编为大家解析宪法的一些法条,通过真题例题帮助大家更好地去理解和应用。
下面请看2015年法硕专业课:宪法法条真题解说(4)
「例题」(2003年试卷一第10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答案]D
「法条」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相关法条」《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详解」
本条和其相关法条构成了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公民财产权(第13条);劳动权(第42条);劳动者的休息权(第43条);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第45条)。
请注意法条中的一些特殊规定:
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作了重大改变,应予特别注意;第42条中的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第43条中休息权的主体只是“劳动者”;第45条中的物质帮助权的享有者必须是“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法律敎育网整理)
法律硕士备考需要大家记忆的东西有很多,考生一定要有序的进行,不要混淆法条,加深重点法条的记忆和理解,统筹全局,结合案例理解背诵,预祝大家都能够取得好成绩,2015年考研,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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