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硕士的设置是为了培养复合型人才,借以适应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为我国的对外事务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输送。国际商务硕士考试科目除了公共课考试外,主要考察《国际商务专业基础》,涵盖了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直接投资与跨国公司理论、国际金融以及国际商务环境与运营,每一部分知识点都非常实用,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形成系统化的知识体系,为考研做好准备。
下面我们来分享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知识框架(42)
第十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WTO)
学习要点和难点: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和规则及宗旨;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熟悉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研讨我国怎样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过程中发挥作用并运用其规则保障我国企业和公民权益等重大问题。
第一节 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布雷顿森林会议”。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于1946年2月通过了关于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决议并成立了筹备委员会,该筹备委员会于1946年10月和1947年4月两次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由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联合国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在哈瓦那举行,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即《哈瓦那宪章》。1947年10月30日,关贸总协定的23个发起国在日内瓦签订了一项“临时适用议定书”,决定在国际贸易组织正式成立之前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安排,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起开始临时适用,所有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需遵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关贸总协定的23个发起国即最早的缔约国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中国、智利、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叙利亚、南非、英国和美国。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规则及宗旨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是:
一、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类多边贸易协定。在执行这一职能过程中,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贸总协定所形成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类多边贸易协定,并使这些协定更具有约束力。例如,根据乌拉圭回合的决议,所有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都必须以“一揽子方式”参加乌拉圭回合的决议,而不是象东京回合那样,可以自由选择参加。
二、监督实施各类多边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在现阶段全面监督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45个协议,包括经修改补充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在东京回合达成经乌拉圭回合修改的海关估价协议、补贴和反补贴税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反倾销守则以及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
三、帮助成员国解决贸易争端。在解决贸易争端方面,世界贸易组织将通过建立一套较为有效较为完善的机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在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磋商的基础上,公正地作出裁决并严格监督裁决的实施。
四、对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定期进行审议。乌拉圭回合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决议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所有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定期进行审议,其中,贸易额在世界排名前4名的成员,每两年审议一次,排名第5至20名的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第20名以后的,每6年审议一次。这一贸易政策审议制度,有利于加强世界贸易组织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贸易政策对国际贸易的阻碍。
五、继续作为国际贸易的信息、咨询和培训中心。关贸总协定于1965年创办了国际贸易中心,从1967年起改为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合办。国际贸易中心主要负责国际贸易的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咨询服务,培训外贸人才等等。国际贸易中心定期出版物为《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继续作为国际贸易的信息、咨询和培训中心,为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有很多,有些规则是非常具体的规则,但其最基本的规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最惠国待遇规则
简而言之,最惠国待遇规则是指:一个成员现在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也应同样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二、国民待遇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内地税和其他内地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三、关税减让与关税保护规则
通过谈判,实施平等互利的关税减让;经过谈判所形成的关税减让表,任何成员不得单方面修改,必须按照一定程序,在有关成员之间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才能作出修改,这就是关税减让规则。
四、取消数量限制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任何成员在国际贸易中除征税或征收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数量限制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的产品的输入,或限制向其他成员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五、透明度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各成员有效实施的关于贸易和投资等的法令、条例与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一成员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国政府与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也必须公布。
六、促进公平贸易规则
公平贸易规则主要体现在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等方面。世界贸易组织对倾销、反倾销、补贴、反补贴都作出了祥细的界定,其中,规定各成员不得搞非法补贴和倾销,但特别强调成员不得利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
七、例外、豁免和紧急保障规则
成员在国际贸易中如因意外情况或因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的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成员国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成员国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但是,在采取行动以前,应尽可能提前书面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在实施所有的例外、豁免和紧急保障措施时,成员必需遵循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规则,不得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本国公民、企业与外国的公民、企业实行差别对待。
八、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特殊优惠待遇的规则
发展中国家可以比发达国家保持更高的关税税率,可以在关税减让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等方面有更长的过渡期等等。但是,发展中国家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规则,按照一定程序实施,并尽可能与有关成员进行协商,以减少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同时,要求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遍的、无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即普惠制待遇。
宗旨:“本协定各参加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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