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是在西方社会处于主流地位的一种政治思潮和传统。作为西方文明的产物,它的孕育、产生、发展和传播便与整个西方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演进血脉相关。古希腊的古典民主、法治观念和自然法、契约论思想以及其后的古罗马人的以私有财产为核心的个人主义私法等是其最初的思想要素。
霍布斯的毫不妥协的个人主义理念、斯宾诺沙的把个人自由视为一种内在价值及美好生活必要条件的主张以及康德强调的人是目的和道德普遍主义观念都是自由主义的思想先声。
文艺复兴后的人文主义、个人主义文化氛围和工业化、中产阶级崛起的现实历史条件最终催生了自由主义的诞生。
从国家起源、国家治理原则及制度安排三环节对自由主义政治逻辑做出完整表达的则是英国的洛克。由此标志着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成熟形态的政治思潮和政治运动的旗帜而在西方广为传播。
受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思想影响的法国思想家则对自由主义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孟德斯鸠探讨了自由与法律、自由与权力的关系并在制度安排上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制衡思想;
贡斯当从批判卢梭的隐含着极权主义的民主思想出发,明确分辨了古代人的自由(公民参与权)与现代人的自由(个人自由权利);托克维尔则探讨了自由与民主的关系,揭示了没有个人自由和不受限制的民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暴政”。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自由主义的发展和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自由主义理念深入人心并体现在现实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之中。美国的《独立宣言》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法国的《****和公民权宣言》成为 18 世纪最经典的自由主义宣言。
自由主义也在理论的各个层面上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扩展,亚当斯密极力倡导经济自由、契约自由和竞争自由; J. 边泌则提出功利主义以便为自由主义奠定新的理论基础; J.S. 密尔则把对自由的探讨扩展到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揭示了个人自由和社会控制的界限,坚持维护个人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社会自由,主张有限度地放任自由和实行一定程度的国家干预。密尔的思想促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转变,并在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格林、霍布豪斯、杜威等人的思想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新自由主义者关注自由的性质和国家的作用,提出了“积极自由”的概念,主张个人自由和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以及国家的积极能动作用等。在当代,哈耶克坚定地致力于恢复古典自由主义理念,他从社会理论和知识论的广阔视野,探讨了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自生自发的人类合作秩序,坚信良好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实行自由主义制度、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社会。波普尔以其知识论的证伪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以个人自由为根本的“渐进社会工程”和“开放社会”思想。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再度重审和论证了以个人自由作为绝对道德边际约束的自由至上主义和一种值得向往的“最低限度国家”。而当代经济学则为自由主义的发展做出了更为精确和独到的贡献,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市场中的人可能和经济市场中的人一样地自私贪婪、一样地追求自身利益,政府****和失灵是难免的,这就必须用宪政和法律制度予以约束。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国家的基本职能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并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故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国家在本质上是自由主义国家。
二、“积极自由” 和“消极自由”
(一)积极自由
最早提出“积极自由”概念的是格林。他认为,自由是一种积极的权力或能力,从而可以做或享受某种值得做或享受的事。这种自由观与霍布斯有关免于强制的消极自由观形成对比。在当代,梅林对积极自由观念进行了深刻剖析,指出积极自由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
1.自由不仅仅是缺乏外在干预的状态,而同时意味着以某种方式行为的努力或能力;
2.自由是一种理性的自主,在这种状态下,一个人的生活由某种理性的欲望所主导,而不是由非理性的欲望所左右;
3.自由还意味着集体自决,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在控制自己的社会环境中扮演一定的角色。
(二)消极自由
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大致相当于贡斯当的现代人的自由。它指的是自霍布斯以来英美自由主义思想家所强调的那种不受其他个人或人们强制的自由。“政治自由是一个人能够在不受他人阻碍的情况下活动的空间。如果我被别人阻止去做我本来可以去做的事情,那么,在这个程度上,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这个空间被别人压缩到某种最低限度之下,那么,我就可以说,我受到强制或奴役”。
消极自由有以下特征:⑴它具有内在的价值,而不是实现其他价值的手段;⑵它是一个近代的概念,它关注的是个人的权利,个人的活动空间,而不是集体的权利;⑶它仅仅和政府的控制范围有关,而与政府权力的渊源乃至政府的形式无关;⑷它是人类所追求的众多美好的价值之一,但并不是惟一的价值。自由是个人幸福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