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复试组织管理
第一条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从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两个方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复试的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支持等。
第二条各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为负责人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并相应按照一级学科组建专家复试小组,专家复试小组组长为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条专家复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副高级职称以上无直系亲属报考的教师组成,组长由院系领导、学科带头人担任,其中有1人专门负责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复试小组设秘书一名,负责复试情况记录、汇总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专家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专家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第五条专家复试小组要规范操作,做好试题保密、随机抽题、复试记录等工作,保证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第六条各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各学院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第七条各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复试录取标准和复试办法;按照一级学科成立专家复试小组。
2.负责本单位复试工作中笔试、面试和外语能力测试。
3.负责审核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4.负责组织对考生其他情况的审查和认定工作。
5.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及录取类别。
6.对参加复试而未被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7.及时上报所有与复试录取有关的材料。
第二章复试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主要形式
1.笔试
主要为专业课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2.面试
具体要求: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3.外语能力测试
包括外语口语、听力、翻译等。
第九条主要内容
为提高复试的有效性,各院系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决定复试内容。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应用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第十条体检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安排。
第三章复试成绩的使用
第十一条复试专业课笔试、面试、外语测试各部分所占分值分别为:50分,30分,20分。复试成绩为复试各环节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为30%。
第十三条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并由复试小组会议提交说明材料备查。
第十四条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可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章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十六条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加强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十七条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必要时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八条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实行复议制度。如考生对复试结果有异议,在复试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人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投诉或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院系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