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T逻辑基本知识之常见的谬误
2014.02.20 14:11

  1.词语歧义。这是指在确定的语言环境下对同一语词在不同意义下使用(即表达了不同概念)而引起的逻辑错误。例如:

  -"所有的鸟是有羽毛的,拔光了羽毛的鸟是鸟,所以,拔光了羽毛的鸟是有羽毛的。"为什么会得出这一自相矛盾的,错误的结论呢?原因就在于两个前提中所共同使用的语词("鸟")是有歧义的。在第一个前提中,语词"鸟"是就鸟之所以为鸟应当是有羽毛的这个意义而言的,而在第二个前提中,则是就鸟的一种特殊状态、即被拔光了羽毛这个意义而言的。

  2.语句歧义。这是指在确定的语言环境下,对同一语句作不同意义的解释(即用以表达了不同的判断或命题)而导致的逻辑谬误。例如有这样一个推理:

  -"我们班上有10个足球爱好者与手球爱好者,所以,我们班上有10个手球爱好者。"表达这一推理的前提"我们班上有10个足球爱好者与手球爱好者"的语句是有歧义的:既可以理解为这10人既是足球爱好者又是手球爱好者,也可以理解为这10人中仅有一部分是足球爱好者,而另一部分是手球爱好者。但只有在前一种意义上才能推出上述结论,在后一种意义上是推不出上述结论的。

  3.诉诸无知。这是一种以无知为论据而引起的谬误。例如:

  -某些法盲犯罪后,常常在预审中或庭审中用自己不懂得法律,"不了解这样做是犯罪"等来为自己罪行辩护、甚至论证自己无罪,就属此种谬误。其实,无知决不是论据,不知某事实存在,并不等于该事实不存在。某人不懂法律,但并非意味着法律对其无效。

  4.诉诸武断。这是指既未提出充分的论据,也未进行必要的论证,就主观作出判断的一种谬误。例如:

  -昆剧《十五贯》中,无锡知县过于执,仅凭尤胡芦(被害人)养女苏戌娟年轻貌美这一点,便判定她是与熊友兰勾搭成奸,谋财杀死养父的凶手。过于执的论断是:"看你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岂能冷若冰霜?你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意。父亲拦阻,因之杀其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种无根据的主观臆断的错误便是一种诉诸武断的谬误。

  5.诉诸怜悯。这是一种仅以认定某人某事值得怜悯、同情而作为论据进行论证的谬误。例如:

  -有的盗窃分子,在案发后的预审或庭审中,常常以自己家庭经济情况不好、十分可怜(如说自己老母年老体弱、妻子多病、儿子伤残、医药费如何昂贵,如何为此而倾家荡产……等),以此来博得别人的怜悯和同情,来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辩护(似乎其盗窃是出于无奈,因而无罪或少罪)。这就是一种诉诸怜悯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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