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冲刺:法理学35问(10)
2013.12.31 14:40

  

  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科目为刑法、民法、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五部分,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和广泛,并且大都需要大家记忆。其中,法理学是基础,考生一定要认真备考。值此考研冲刺备考的倒数第四天,新东方在线小编希望和大家分享一下有关法理学35问,帮助大家通过问答的形式巩固知识,打好基础。下面请看。

      34、论述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答: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的不同。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35、论述我国当前法制改革的内容。

  法制改革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硬体和软体、表层和深层。就我国当前的法制改革而言,最重要是政法体制的改革、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的精神的转换。

  政法体制的改革首先是理顺各级党委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调整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其次是理顺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法律系统内部上下左右的关系,大力改革法律机关设置、组织、管理和运行的制度和程序。还要转变立法哲学,破除立法工作中那些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观念和习惯。

  法律体系的重构首先是调整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当前,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应重新认识并调整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从法律的调整对象、方法和原则的角度,可以看到法律确实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离,有着多方面意义。首先,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通行的原则不同,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平等互利协商的私法领域。其次,有利于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和义务的协商性、以及私人权利不可侵犯性,以有效地保护法人和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调动社会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复次,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以及整个法制的真正法律基础的观念。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私法建设,宏扬民法文化。

  法律精神的转换是法制改革最深层、最彻底的方面,也是法律改革的重心和难点。现代法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是改革开放时代精神的折射。转换法的精神就是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等精神要素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就是要确立与计划经济迥异的新的法律原则。

  希望在余下非常有限的时间里,考生能够合理安排,抓住重点要点复习,统筹全局,新东方在线小编在这里预祝大家考研成功,2014加油!了解更多法律硕士考研的信息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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