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科目为刑法、民法、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五部分,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和广泛,并且大都需要大家记忆。其中,法理学是基础,考生一定要认真备考。值此考研冲刺备考的倒数第四天,新东方在线小编希望和大家分享一下有关法理学35问,帮助大家通过问答的形式巩固知识,打好基础。下面请看。
1、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社会条件
实现法治国家不是无条件的,光靠领导人的宣布远远不可能实现法治目标的。法治国家的目标首先对国家制度的基本构造提出要求。从国家制度的基本构造来看:第一,其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政治统治模式实际上主要是政治体制的问题。法治国家在这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实行民主政体。第二,其国家权力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的关系。法治国家在这方面的核心要求是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第三,其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法律被全社会确认为至高无上的控制手段,这个社会主要依靠法律来治理。第四,其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法治是以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第五,其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文化基础。对于厉行法治的文化的需要来说,科学精神、政治道德、人权思想、公民意识、权利观念等等理性文化要素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2、我国实现法治应从哪些方面努力
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与中国国情、本土资源结合起来。
就形式标志而言,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首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第二,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第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第四,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从实质标志的要求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着重于以下制度的建设:第一,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二,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第三,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根据课件适当展开)
3、法的作用的对象是什么,它们之间关系如何。
法有两大作用对象: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这两个作用对象不是处于同一层次上的:法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而对社会关系产生作用的,可以说,人的行为是法的直接作用对象,而社会关系是法的间接作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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