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中央发反浪费条例——党政机关要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2013.11.27 16:41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作出全面规范。条例要求,全国党政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地标”,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公务接待将推社会化改革

  《条例》强调,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并接受监督。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接待单位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强化公务接待管理。要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条例》提出,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政府非税收入禁转到工会等账户

  《条例》指出,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财政部门要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产地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要开展“十面监督”

  《条例》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开展民主生活会监督、办公厅(室)督查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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