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一.简述法律行为的特征
1.社会性: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它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社会行为交织在一起的,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而存在。
2.法律性: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
3.可控性:法律行为是可以受到法律和个人控制的行为
4.价值性: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行为。
二.简述法律行为的内在和外在方面
(一)内在方面:
1.动机:动机的机能(激发动机;定向动机);动机的结构;动机的形成
2.目的
3.认知能力
(二)外在方面:
1.行动
2.手段
3.结果
三.为什么说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是决定因素呀?
1.人的内心思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世界产生某种影响,才能成为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客观性和可评判性,才可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
2.个人的真实思想只有通过外显示才能判断,因为法律能够判断的是人的行为。
3.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
四.简述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1.首先表示一种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表现为一种承担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