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章节重点
2013.10.29 22:50

         一、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复习技巧

  1、对于概念,要注重记忆对应的概念和它们之间的区别,这个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历年的名词解释都是对应的概念,不如犯罪客体与对象啊,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等等都有涉及,答题时候也要把两者的关系答上去

  2、多注意历年的试题,这个可以让大家能更清楚的把握出题的角度和方向还有重点,而且或有可能会有原题

  二、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第十一章至第二十二章重点总结

  第十一章

  1.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

  2.假释: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3.赦免:国家对罪犯宣告免于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大赦和特赦.

  第十二章

  1.罪状:犯罪的状况,即按照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的具体描述。

  2……空白罪状:没有规定罪状而是说明这种罪状的特征在其它法律中已有规定。

  3.法定刑:刑法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判处刑罚的标准。即刑法分则及其它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与制度。

  第十三章

  1.间谍罪~一般主体(中外公民、无国籍人)主观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第十四章

  1.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毒、决水、或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交通肇事罪~一般主体主观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第十八章

  1.伪证罪~特殊主体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2.医疗事故罪~特殊主体医务人员主观过失,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招摇撞骗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九章

  1.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规,侵害国家的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章

  1.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4.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故意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1.渎职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行为。

  2.徇私枉法罪~司法人员主观故意徇私、徇情枉法,追诉明知是无罪的人、故意包庇不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

  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 职责的行为。具体表现为:⑴ 未履行职责;⑵ 擅离职守;⑶ 未尽职责。

  第二十二章

  1.逃离部队罪~现役军职人员主观故意违反兵役法规定,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2.武器装备肇事罪~军职人员主观过失,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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