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在读研究生因抢劫财物被判刑一年
2013.05.09 00:00

  先用药物将同校学生“放倒”,再抢劫财物。尽管抢劫未能得逞,武汉某高校在读研究生付某近日获刑一年,并被处罚金3000元。

  付某,年仅25岁,系武汉市洪山区一高校在读研究生。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窜至其学校图书馆二楼开水房内,趁无人之机,将事先购买的镇静催眠类药物氯硝西洋(10片)投入一女生水杯内,伺机实施抢劫;其后,付某目睹该女生将杯内牛奶送给男友饮用后离开现场。

  当天17时许,付某又在同样地点用同样手法“药倒”了该校女生李某;并趁其昏睡之机实施抢劫。但因当时人多以及未在李某身上发现有价值财物,付某未能得逞。10月3日,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审理期间,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家属与两名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投放催眠药品致人昏迷方式抢劫他人钱财,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未遂、能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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